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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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阅瀚(南昌)轿车右转全责致人肋骨骨折十级伤残案

发布者: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 |37人看过

小型轿车右转未礼让直行电动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轿车驾驶人全责。伤者肋骨骨折,仅进行门诊保守治疗,医嘱静养三个月。伤者自行委托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 1800 元。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存疑,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二次鉴定结论同样认定十级伤残。车辆投保交强险及 200 万商业三者险。双方协商理赔未果,伤者委托上海阅瀚(南昌)律所提起诉讼。庭审双方一致认可伤者月收入 3600 元,保险公司仅认可 60 天误工期,同时拒付鉴定费、诉讼费。

办案律师整合全套证据,针对性应对保险公司各项抗辩:


1、归集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影像报告、医疗费票据、休养医嘱,结合骨折伤情,依据三个月医嘱主张 100 天误工期;


2、完整提交首次司法鉴定意见书、缴费凭证,留存全部诊疗影像资料,保障重新鉴定维持十级伤残结论;


3、区分两次鉴定费用责任:初次鉴定费是受害人为确定损失产生的必要开支,由全责司机承担;保险公司主动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未发生改变,二次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4、足额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全部法定项目,反驳保险公司压缩误工期限、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抗辩。


案件最终裁判结果

1、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伤者各项损失合计 114625.1 元;


2、初次鉴定费 1800 元由肇事司机承担;保险公司预缴的二次鉴定费用自行负担;


3、一审案件受理费 2647 元由肇事司机承担;


4、驳回原告超出法院核定标准的其余诉讼请求;


5、义务人逾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交通事故维权法律提示

1、伤者仅门诊保守治疗,医疗机构出具书面休养医嘱,法院可结合伤情采信医嘱确定误工期,不受保险公司认可时长限制;


2、保险公司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最终伤残等级未变更,二次鉴定费用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3、受害人自行垫付的首次伤残鉴定费,多数保险不予理赔,由全责侵权人承担;


4、机动车全责事故,合理人身损失优先由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赔付;保险不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一般由肇事驾驶人负担;


5、肋骨骨折多根受伤,即便采取保守门诊治疗,符合标准依然能够构成十级伤残。

上海阅瀚(南昌)律师事务所专业处理交通事故理赔纠纷,熟悉门诊伤者误工期认定、多次鉴定费用划分争议,有效对抗保险公司压低误工时长、拒付鉴定费等抗辩,维护伤者合法赔偿权益。


发生交通事故门诊治疗、保险公司不认可医嘱休养时间、拒付鉴定费用,可咨询上海阅瀚(南昌)交通事故律师代理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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