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伟强律师
葛伟强律师
江苏-泰州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赵XX、马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葛伟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7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XX市。

原告赵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XX申请保全后,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苏120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马XX的财产在价值525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起,因资金需要,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借款均系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出借相应借款,截止目前原、被告多次在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2500元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被告马XX未应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8笔借款款项,合计193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40500元。庭审时,被告在与法庭电话通话中承认,经双方结算后尚欠原告本金52500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偿还部分款项,双方结算后尚欠本金525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元,保全费545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0元。

审 判 员 陆乔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兰花

书 记 员 栾 冕

葛伟强律师,法律系毕业,熟练掌握刑法、民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公司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现任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2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