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伟强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4日 10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男,19XX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X,男,19XX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XX市。
原告赵XX与被告马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赵XX申请保全后,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作出(2023)苏1203民初578号民事裁定,对被告马XX的财产在价值525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利率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起,因资金需要,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借款均系被告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原告通过银行卡转账给被告,出借相应借款,截止目前原、被告多次在微信确认被告尚欠原告52500元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请。
被告马XX未应诉,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转账8笔借款款项,合计193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已偿还140500元。庭审时,被告在与法庭电话通话中承认,经双方结算后尚欠原告本金52500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偿还部分款项,双方结算后尚欠本金52500元,被告应当偿还。原告主张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诉讼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即年利率3.65%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祥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52500元及利息(以52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0元,保全费545元,合计1105元,由被告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0元。
审 判 员 陆乔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高兰花
书 记 员 栾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