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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泰州某店、王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葛伟强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2日 18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02民初2817号


当事人  原告(反诉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泰州,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某某。
  负责人:刘成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得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
  被告(反诉原告):戴某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泰州(以下简称利群时代)与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戴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利群时代店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得雨、葛伟强,被告(反诉原告)戴某(亦系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利群时代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租房押金26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两被告房屋。房屋租赁期限从2019年11月11日到2020年11月10日。租赁房屋时两被告除收房屋租金外,另收原告租房押金2600元。租赁到期后,原告向两被告表示不再续租,并腾空了房屋。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房押金,两被告无理由不退还。原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戴某共同辩称,原告将被告的反诉请求完成后被告同意退还押金。
  反诉原告王某戴某共同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利群时代店支付逾期交房租金损失人民币1200元(按半个月租期计算);2、判令利群时代店支付租赁期间欠缴的电费105元、水费24.70元、燃气费53.60元、有线电视费90元,合计人民币273.30元;3、判令利群时代店将租赁房屋内损坏的物品维修恢复原状交付王某戴某或折价赔偿人民币2000元;4、反诉费用由利群时代店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王某戴某收取了利群时代店押金人民币2500元,而非2600元,如利群时代店到期按时交房、房屋内物品无损坏、无欠水电燃气等费用情况下,押金予以退还。但到期后,利群时代店逾期交房,且房屋内物品多处损坏,不予维修、存在欠缴相关水电燃气等费用,王某戴某向利群时代店提出要求其承担逾期交房租金损失、室内物品恢复原状、结清相关水电燃气等费用请求,利群时代店不予理睬,且经辖区派出所协调也不予处理,故王某戴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不予退还租金,待利群时代店履行完相关义务后才能予以退还。
  反诉被告利群时代店辩称,对第一项反诉请求不予认可,王某戴某没有产生半个月租金的损失。对第二项反诉请求予以认可。第三项反诉请求不能成立,所涉物品并非利群时代店损坏。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1月,利群时代店承租王某戴某坐落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王某戴某2018年11月11日向利群时代店出具了收条,载明收到利群时代店租房押金人民币2600元。2019年11月4日,双方续签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一年,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年租金人民币28800元,物业费王某戴某缴纳,利群时代店承担水费、电费、话费、电视收视费、网络费、燃气费;利群时代店欲延长租期或续约,应在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王某戴某提出要求,在同等条件下,利群时代店拥有优先租赁权,双方另行商定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利群时代店继续使用案涉房屋,并支付了一年租金人民币28800元。2020年11月13日,利群时代店退房。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期满,利群时代店应及时腾退房屋。现利群时代店于2020年11月13日腾退房屋,已构成违约,利群时代店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利群时代店逾期腾退房屋造成的出租人的损失主要为租金损失,故利群时代店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逾期腾退房屋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为人民币237元。王某戴某要求利群时代店给付半个月的租金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电费105元、水费24.70元、燃气费53.60元、有线电视费90元,利群时代店对此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王某戴某提出的租赁房屋内损坏的物品应由利群时代店维修或折价赔偿,王某戴某虽然提供了部分照片予以佐证,但并未提供拍摄照片的原始载体,无法显示照片的拍摄时间,结合案涉房屋于2020年11月13日已交房,距王某戴某主张物品损坏已超过半年的时间,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房屋内的物品系在利群时代店租赁期间损坏,故对王某戴某的上述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租赁合同已终止,在利群时代店结清了其应承担的相关费用后,王某戴某应将所收押金人民币2600元予以返还,鉴于双方互负金钱给付义务,本院将双方的给付义务互相抵销后,确定王某戴某返还利群时代店押金人民币2089.70元。王某戴某抗辩利群时代店复印给其的收条复印件载明押金为人民币2500元,利群时代店对此不予认可,且利群时代店持有收条原件,王某戴某的该抗辩不能成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王某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店押金人民币2089.70元。
  二、驳回王某戴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合计人民币50元,由利群时代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店负担25元、王某戴某共同负担25元(均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葛伟强律师,法律系毕业,熟练掌握刑法、民商法、合同法、经济法、劳动法、公司法、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现任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1220********6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