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伟强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3日 14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实际履行了给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朱XX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朱XX现未能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朱XX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算计算(不超过双方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亦应支持。被告李XX系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借款合同对担保方式约定为连带责任担保,故被告李XX对上述借款150000元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50000元。被告朱XX辩称从2018年2月12日开始计算利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方XX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被告李XX对上述债务15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XX追偿15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60元依法减半收取218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朱XX、李XX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交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