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葛伟强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2日 37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佶,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强,江苏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蒋某。
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同日,申请人刘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等人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蒋某、蒋某2的银行存款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