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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长期邻里矛盾,吵架过程中升级为拿刀伤人案件!

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3日 11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1,男

被告人张X,男,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基本案情如下: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X在开封市祥符区XX自家门ロ与本村村民杨X1因以前有矛盾发生纠纷,在双方吵架过程中,张X害怕杨X1拿刀扎他,随手拿了一根顶门棍照杨X1胸口上捣了一棍,杨X1被打倒在地上,张X又朝杨X1身上夯了几棍,杨X1腿部被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杨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有公诉人当庭宣读了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1除要求追究被告人张X的刑事责任外,并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67889.77元、住院178天护理费19259.6元、住院178天伙食补助费8900元、营养费3560元、交通费每天20元计3560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后续治疗费78427.7元。共计231597.07元。提供了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偿请求认为打人了愿意赔偿。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持刀去被告人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激情犯罪,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辩护人提交了被告人家属当天两次手机拨打110、其中一次接通一次未接通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X和被害人杨X1系本村街坊关系,二人因故有矛盾。2019年2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X和被害人杨X1在本村街里曾发生争吵,杨X1手里持刀被邻居胡XX夺走放在张XX的母亲家后,被被告人妻子刘X拿回家。2019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张X在自家门ロ与本村村民杨X1因以前有矛盾发生纠纷,在双方吵架过程中,张X害怕杨X1拿刀扎他,随手拿了一根顶门棍照杨X1胸口上捣了一棍,杨X1被打倒在地上,张X又朝杨X1身上夯了几棍,杨X1腿部被打伤。经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杨X1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当天被害人儿子和被告人家属先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询问。2019年3月29日被开封县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张X后,张X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当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杨X1的陈述,被告人张X在侦查环节的供述,证人刘X、杨X2、陈某、张X的证言、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害人杨X1伤后,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4月8日到开封市祥符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1天花去医疗费54496.42元;后申请转入金明区杏花营农场卫生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5月25日出院,住院47天花去医疗费计2063.85元;2019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28日住金明区杏花营农场住院治疗94天,花去西药费518.20元、床位费921.60元、护理费1150.50元、诊查费133.20元。另被害人杨X1提交了于2019年3月2日、3月5日、3月11日、3月16日从XX公司出库复核单出库白蛋白共计3040元;开封市XX公司医疗器械费5120元。于2019年5月11日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费318.00元;2019年8月19日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花去检查费218.00元。以上医疗费共计67979.77元,94天护理费1150.50元。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及家属愿意赔偿,并主动将赔偿款交法院。

被告人张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当天被害人儿子和被告人家属先后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询问。后接开封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张X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为投案自首。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对矛盾的激化,被害人有一定的责任。被害人杨X1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要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相应证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杨X1的医疗费67979.77元,护理费每天108.5元,88天计9548元,另94天护理费115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182天计9100元;营养费每天20元,182天计3640元,必要的交通费1000元,以上款项共92418.27元被告人依法应予以赔偿。超过必要的交通费的交通费本院不予支持;后续治疗费78427元,没有必要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精神抚慰金50000元,因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亦不予支持。被告人主动赔偿,愿意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被告人张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1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2418.27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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