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27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
.......(共计七被告人)
案情如下: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李X在开封市成立F拍卖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大大(另案处理),监事为被告人冯X,李X为实际控制人。该公司通过“FAPP”软件在网上进行玉石拍卖,公司人员通过“贴吧”、“豆瓣网”、“Q0”、“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招聘兼职广告,以每次参与竞拍抬价可赚取15-20元不等佣金为由,并部分承诺“只要参与竞拍成功出价就有佣金可得,不需要购买垫付”,以此引流客户通过推荐码下载注册“FAPP”。客户参与竞拍抬价前,均需交纳2500元(小场)或5000元(大场)保证金。在竞拍过程中,该“FAPP”软件自带“机器人”在前期自动抬价,公司内部人员在幕后同时参与竞拍拾价,并后台操纵竞拍过程,以此抬高价格,最终使真正想参与抬价赚取佣金的客户中标,中标价格多数控制在6000元以上。客户中标后需补交尾款购买玉石,补交尾款后一般会发货,若不补交尾款则直接扣除其保证金,公司所得钱款均进入河南XX公司企业支付宝账户(491×××@qq.com)。河南省金银珠宝饰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经对河南XX公司拍卖的玉石手镯和挂件进行鉴定,其中材质有玻璃、碳酸盐质玉、石英岩玉、翡翠、和田玉。经查实,自2019年1月至7月期间,河南XX公司支付宝账户收取2500元和5000元保证金共计人民币96.5万元。其中,316728.12元转入李X和其妻子冯XX个人支付宝账户内。截止目前,已报案25人,涉案金额共计215822.75元。
被告人李X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管理,找人开发“FAPP”软件,购买玉石,联系他人开具发票,对接平台钱款,发放工资。
......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李X辩护人的意见为,对李X构成诈骗罪无异议。诈骗数额有异议,应以查实有明确受害人且与支付宝或微信转账凭证能相互印证的数额为准。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初犯、偶犯;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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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外。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X退缴违法所得300000元,张X退缴违法所得10350元;李X退缴违法所得7500元。
上述事实,有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抓获证明、支付宝信息及转账记录、QQ群信息、玉石发票、物证及物证照片、证人王大大等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马X陈述,被告人李X、张X、冯X、李X、刘X、翟X、王X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X、.....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李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张X辩护人辩称张X为从犯的意见,结合本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在李X不在公司的时候,负责公司日常事务,协助李X管理公司,其作用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李X辩护人辩称李X具有自首、立功情节,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张X具有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冯X、李X、刘X、翟X、王X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冯X、李X、翟X、刘X、王X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张X、冯X、李X、刘X、王X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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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扣押在案的玉石、作案工具手机,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李X、张X、冯X、李X、刘X、王X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300000元、10350元、19880元、7500元、13431元、83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对李X未退交的16728.12元依法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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