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12日 8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X,男,
案件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1、2019年6月17日晚上7时许,强X电话联系柴X让其购买0.5克冰毒,随后柴X联系“张X”,强X通过微信转账给柴X620元,柴X微信转账给张X500元,张X用埋雷方式将冰毒放在开封市东郊附近,张X将位置告诉柴X,柴X再将位置告诉强X,强X将冰毒取走。
......共计6g。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柴X贩卖冰毒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强X对其购买毒品出具了证言;被告人对其参与贩卖毒品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柴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柴X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于2020年5月25日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在审理期间,其家属为其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被告人柴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人民币。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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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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