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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寻衅滋事案辩护成功适用缓刑

发布者:张开放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2日 18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8]252号、汴祥检诉变诉[2018]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张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马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曹XX、董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因黄河滩区迁建工程回填土方工程车辆被宋XX等人拦、堵,2018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XX、张XX伙同冯XX、张X1、魏X1、赵XX(另案处理)、郭X(另案处理)、魏XX(另案处理)、陈X1、赵XX、魏X2、鲁X、赵X1、赵X2、王XX、高X(后八人相对不起诉)等袁坊乡魏XX村民,经预谋后,手持木棍,来到袁坊乡魏XX迁建工地,利用挖掘机、铲车将迁建工地的八辆后八轮运土车截停,后对该八辆后八轮车玻璃、倒车镜、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打砸。经鉴定,被砸物品价值人民币37780元。
2018年1月5日,被告人赵XX、张XX及冯XX、张X1、魏X1、陈X1、赵XX、魏X2、鲁X、赵X1、赵X2、王XX、高X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XX、张XX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于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投案自首,已赔偿谅解,请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XX、张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认为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直接实施打砸的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谅解。被害人赵XX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二被告人所在村村民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愿书、袁坊乡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程管理办公室关于迁建工程未结束、后续工作还需要二被告人参加的情况说明,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免刑或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份,魏XX(魏XX和冯寨村两个自然村)参加魏XX迁建工程部分拉土方工作,张XX和乡政府签订了拉土方的合同,张XX转包给本村委拉土方人员。冯寨村由赵XX、冯XX、夏XX、冯XX、赵XX等负责,魏XX由张X1、魏X1、鲁X、魏X2、王X2、魏XX、陈XX等负责。2018年1月1日下午,魏XX拉土的车辆在魏XX黄河滩区迁建工程便道上被袁坊乡付寨村的宋XX等拦、堵等不让拉土,后经派出所的民警调解处理。因在被拦、堵过程中,听到对方有人说拉土方的活政府又包给了他们,以后别人不能再干了,当天张XX被打电话叫回村里。张XX回村后,打电话给魏X2,让通知拉土的人员到赵XX厂里找冯寨村的代表说说,张X1在拉土的微信群里通知了八个代表晚上去赵XX的厂里开会。当晚大家纷纷表示魏XX自己村里的土,如果对方不让魏XX的拉土,也不让对方干。2018年1月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冯XX、张X1、魏X1伙同赵XX、张XX、赵XX、郭X、魏XX(上述五人另案处理)、陈X1、赵XX、魏X2、鲁X、赵X1、赵X2、王XX、高X(上述八人公诉机关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袁坊乡魏XX村民,经预谋后,手持木棍,来到袁坊乡魏XX迁建工地,利用挖掘机、铲车将外来迁建工地运土的八辆后八轮车截停,后对该八辆后八轮车玻璃、倒车镜、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打砸。经鉴定,八辆被砸物品共计约37780元。
2018年01月5日,被告人赵XX、张XX及冯XX、张X1、魏X1、陈X1、赵XX、魏X2、鲁X、赵X1、赵X2、王XX、高X等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告人赵XX、张XX主动到开封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不持异议,并有随案移送的物证木棍9根(冯XX、张X1、魏X1案已没收);被害人孙X、王X3、马X1、陈X2、马X2、李X1、张X4、李X2关于车辆被堵及被砸的事实经过;证人王X1关于被告人冯XX让其开挖掘机及再找挖掘机堵路,自己到现场堵路又叫来张X2也来到现场的事实经过,证人张X2证明开挖掘机堵在工地北边大堤路口的情况,证人侯X、田X、(袁坊乡政府魏XX迁建指挥部工作)证明被告人等人堵路及砸车的情况,证人冯XX、张X1、魏X1、张X3、陈X1、魏X2、赵X1、鲁X、王X2、赵X2、高X、宋X、刘X等的供述及证言;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砸财物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张XX伙同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积极参加,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积极主动,均系主犯。被告人辩护人辩称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均系投案自首,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和偶犯,本院酌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开封市祥符区社区矫正中心对二被告人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适合社区矫正条件。综合本案二被告人在整个案件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及黄河滩区迁建工作的具体需要,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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