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7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市青云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280号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倪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何某,公司员工
申请人刘福孙与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产生争议,本委受理后,依法进行了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前支付申请人刘某87278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待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审核转付后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十五日内支付于申请人刘某,其具体支付项目和数额按经办机构核算表上的为准(后报得7408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带申请人刘某办理申请人刘某的二次治疗费用及报销等工作(无法报销的费用由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申请人刘某予以配合;
四、双方当事人同意终止并放弃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权利与义务,不再就上述任何问题发生争议,不得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意就此终结本案劳动纠纷。
仲裁员:王某
2023年08月04日
书记员:胡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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