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5日 106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南昌仲裁委员会调解书
(2023) 洪仲案调字第 XXX 号
一、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代理人的工作:
就被申请人拖欠材料款,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申请人向南昌仲裁委员会提出诉求如下:
1.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247500元;2.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3478.75元(自2021年1月5日至2023年7月11日:247500元X917天X0.05%=113478.75元);3.被申请人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以24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为16182元;4.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10000元:5.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代理结果:
一、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确认: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申请人江西某鑫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彩色沥青路面材料货款本金247500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11371元(其中,案件受理费9097元,处247500元;理费2274元)由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三、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鹰潭博凯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0%,即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
四、依照本协议第一、二、三条,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合计应向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263871元。
五、如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付款,则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案涉合同无其他争议。如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未按上述任一时间足额支付款项,则被申请人鹰潭某贸易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货款本金的剩余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为利率,自2021年1月5日计算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还有权就上述货款本金未付部分、律师费、仲裁费用、违约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人江西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鹰某凯贸易有限公司同意由仲裁庭根据本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不需写明案件的事实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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