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27日 111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姚某,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
原告:丁某,男,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系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系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系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某,女,汉族,南昌市人。
原告姚某、丁某诉被告黄某、魏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丁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罗某律师,被告黄某、魏某及委托代理人邵贤南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丁某请求判令:
1、解除两原告与被告黄某签订的《乐享某合作协议书》;
2、被告黄某、被告魏某向原告姚某赔偿42044.20元会员退费损失;
3、被告黄某向原告姚某赔偿6万元违约金;
4、被告黄某向原告丁某赔偿6万元违约金;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略。
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邵贤南律师补充辩称:
1、本案中不能同时处理两个法律关系。2021年11月1日为界,之前是由姚某跟魏某之间合伙,丁某当时没有出现也没有黄某,在此之后签订了三方协议,包括姚某、丁某和黄某,是一个全新的关系,主体和合伙关系都变化了,由五五分变成了三三分,原告混为一谈,在一个案子里处理两个法律关系。
2、两原告主张的学员退费和违约金的要求,不予认可,双方就违约的事情黄某本人陈述了。三方在2021年11月29日对分红、水电费进行了清算,就只有几个学员没有进行清算。丁伟跟魏某说以后还继续帮你们推荐学员,你们帮我们计算30%的费用,说明在当时2021年11月3日合伙关系就已经终止了,不存在违约之说。
3、三方没有就违约的金额达成一致。原告主张违约金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魏某辩称:略。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乐享某合作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属有效合同,合同系由三人合伙更变为四人合伙。合伙期间,双方未依法记账,仅凭微信聊天、口头陈述。原告银行账户收取的款项既有绿湖豪城店的学员费、又有阿尔法店的学员费,账目混乱、无法区分。学员上课的地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词得出,原被告因合伙管理、经营不善,于2021年11月29日协商终止合伙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合同关系已协议终止,再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已无必要。但原、被告未对合伙财产及合伙债务进行全部的清算。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词得出,合伙亏损的事实结论。本院多次引导、组织双方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对账,但原、被告对合伙开支、营业收入、分红、亏损情况均有分歧。由于没有合法有效的财务账本、原始会计凭证等证据,合伙财产难以清算,具体的亏损数额,本院无法确定。庭审中,姚某陈述其亏损了8万多元,黄某、魏某亏损只有1万元多一点,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诉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某、魏某违约。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姚某、丁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0.88元,由原告姚某、丁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 某
人民陪审员 张某
人民陪审员 万某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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