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4日 25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0781民初**号
原告未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家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家住兴国县。
委托代理人陈某,兴国县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未某诉被告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2017年1月13日,原告未某与被告彭某签订《林地森林资源租赁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瑞金市网面乡**、**、**、**、**的农户个体山林地共3400亩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租赁转让给原告,双方约定单价为18.4元/亩/年,转让期限为50年。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当在12个月内在林业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合同订金11万元,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好产权变更等手续,原告因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合同订金110000元及利息17600元,并支付违约金33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彭某同意返还原告未某合同订金110000元,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00元;
二、支付期限:被告同意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将上述款项共计 120000 元支付至原告指定的下列账户,户名:虞某,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
案件受理费3512元,减半收取1756元,由被告彭某承担(已当庭缴纳),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未根英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某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钟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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