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位中
移动华律
网站导航
邵贤南律师
把每个案件,都办成口碑和经典!
13607089364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男方家暴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判决离婚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09日 54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0425民初281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住江西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偉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贤南,被告刘某某及其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车子价值约3万元);3.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家庭暴力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在外务工时与被告相识。2015年2月2日在永修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5年9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刘某甲。因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导致婚后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夫妻矛盾尖锐、经常吵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身体和身心健康。2018年3月13日,被告在家对原告进行大打出手,将原告打伤。报警后,原告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原告考虑到小孩尚幼,需要父亲,所以原谅了被告。但是被告不知悔改。依然对原告进行家暴,现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刘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

原告周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被告身份信息,证明原、被告于2015年2月25日领取结婚证,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2015年9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刘某甲;

第二组证据、出警记录、鉴定结论,证明2018年3月13日,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严重殴打原告身体,原告报警后经派出所验伤后原告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的家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夫妻感情,夫妻感情破裂

第三组证据、永修县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及照片张,证明因原告原谅被告家暴行为,2018年12月21日永修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2019年9月28日、2020年3月14日又先后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受伤;

第四组证据、照片一张,证明2019年9月30日,原告骑车不小心脚背受伤致使发炎、化,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间,甚至都不带原告去医院治疗

第五组证据、车辆登记信息、机动车登记证书,证明婚后共同购买的车辆;

第六组证据、对账单3份,证明双方夫妻存续期间,因被告不给原告钱花,原告为了家庭开支不得已在招商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透支3张信用卡,截止2020年3月5日,累计产生信用卡债务49158.88元未还。

被告刘某某质证称,对第一组证据身份信息三性均没有异议

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被告也内疚,是因为家庭的矛盾产生的后果,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

对第三组中的《不起诉决定书》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并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对第三组中的照片三张有异议,2019年9月28日照片一张、2020年3月14日两张照片,被告不知道这个情况

对第四组证据有异议,对2019年9月30日照片,原告的受伤并不是被告弄伤的;

对第五组证据没有异议,确实有一辆赣AXXX长安牌,小型轿车,2015年6月份购买,裸车价格7万余元,登记的车主为原告;

对第六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并没有生活及家庭经营需要去银行办理信用卡透支,原告的透支的金额被告不清楚。即使原告信用卡透支真实存在,也是原告个人行为,与被告及家庭无关。

被告刘某某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从事理发的职业,可以保障原告及小孩的正常生活;

证据2、永修县军山智慧心幼儿园出具就读证明一份,证明2017年上半年,小孩在永修县军山智慧心幼儿园就读中班,平时由被告父母接送。

原告周某某质证称,

对被告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被告办理的营业执照在原告起诉之后办理的,同时并不能证明被告此后的收入是否可以抚养小孩以及收入是否稳定;

对证据2中的小孩就读幼儿园没有异议,小孩爷爷奶奶只是偶尔去接送。

上列证据,经双方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没有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原告在外务工时与被告相识并恋爱。2015年2月25日在永修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5年9月3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刘某甲2018年3月13日,双方因家庭事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考虑到小孩尚幼,所以原谅了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有AXXXX长安牌小型轿车,价值25000元。有共同债49158.88元,无共同债权。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在务工相识后即匆忙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至原告受伤。尽管事后取得原告的谅解,但双方的感情由此产生了裂痕。此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仍然没有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感情确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以准许。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其在婚姻过程中对被告的打人行为进行了谅解,且该打人行为并非是导致感情破裂的全部原因,故对该诉请不支持。婚生小孩刘某甲在疫情发生之前在永修县军山就读幼儿园,故小孩由被告刘某某抚养较为适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刘某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三、双方共同财产赣AXXXX长安牌小型轿车,由被告刘某某所有,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12500元,原告应协助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双方共同债务49158.88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自负担50%,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某某24579.44元。

五、驳回原告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49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1000元、被告刘某某负担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邵贤南律师 已认证
  • 执业9年
  • 13607089364
  • 江西平常心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0年 (优于61.9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95次 (优于98.4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346次 (优于99.63%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570分 (优于99.6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29篇 (优于99.94%的律师)

版权所有:邵贤南律师IP属地:江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21373 昨日访问量:48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