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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出户,拆迁时女方同样有权获得房屋安置费

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18日 54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王立萍(化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原告:张某甲(化名),, 20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藉住址江西省商昌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法定代理人:王立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系原告张某甲母亲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邵贤南,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化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藉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被告:张某父(化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住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 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兄(化名),, 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卢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XXXXXXXXXXX,系被告张某父的儿子,被告张某的哥哥。身份证号: XXXXXXXXXXX。

原告王立萍、张某甲与被告张某、张某父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立萍、张某甲诉称,王立萍与张某甲系母女关系,张某父与张某系父子关系。原告王立萍与被告张某系2009年2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16日生育大女儿张某甲, 2012年10月生育小女几张某乙,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原告王立萍起诉与被告高婚, 2016年11月南昌要人民法院判决原告王立萍与被告张某高婚,大女张某甲归原告王立萍抚养,小女儿张某乙由被告张某抚养, 对夫要共同财产未做分割,离婚后,原告王立萍与女儿张某甲相依为命,离婚判决书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部分关于被征收房屋补偿未予以处理,现该房屋已被政府征用,其房屋拆迁补偿款(包含过渡费、搬迁费、征收接时完成奖励等要用)全部已由被告张某父从南昌县莲塘镇定岗村民委员会领取,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给付上述项未果。无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17 年2月至2017年10月过渡费11520元;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搬迁费600; 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征收接时完成奖励3526.40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父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原告王立萍2017 年过渡要4000;

 

二、被告张某父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原告张某甲2017年过渡费4000元;

 

 

三、原、被告双方确认自2018年开始王立萍、张某甲名下的过渡费归原告王立萍、张某甲所有;

四、原告王立萍、张某甲放弃美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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