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邵贤南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30日 3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B、C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双流刑初字第36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2001年7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 被告人A,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7月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 被告人A,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4年5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 辩护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2014)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邓某、B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A及其辩护人B,被告人A、B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A、邓某与张某(在逃)、B(在逃)等人经预谋后,伙同被告人A驾车窜至双流县XX,让“A”(在逃)邀约被害人B到该小区其租住房约会,A来到“B”的租住房间后,被告人A、邓某、B伙同C、D等人采用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走叶某某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1000元及手机一部,后分赃耗用,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以支持其控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邓某、B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和威胁方法抢走C的银行卡内人民币21000元及手机一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A自愿认罪,辩称其行为系敲诈勒索,其等人未打过被害人,也未威胁过被害人, 被告人A辩称其未抢劫,其仅是去过,但不清楚其他人在做什么,后来在车上才知道的, 被告人A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指控无异议并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本案中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A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立功表现、且本案有胁从情节,被告人A系从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A与B(在逃)、C(在逃)、“小娃”(在逃)等人预谋借“捉奸”劫财,当晚,A打电话叫被告人B驾车送其,被告人A遂驾驶一辆面包车将B、C、“小娃”、被告人D、E等人送至双流县XX并在该小区处等待,后A的女友“B”(在逃)邀约被害人C到该小区的租住房约会,被害人A来到房间后,A闯入出租房,以暴力威胁方式要求被害人拿钱了事,并与其同伙将被害人带至银行取了被害人银行卡内的20000元钱,抢走了被害人的手机,后A等人又将被害人B带上被告人C所驾驶的面包车,被告人邓某脱下其穿着的衣服将被害人的头蒙住,期间A等人拿被害人的工商银行卡去取了1000元钱,后A等人又回到“B”的租住房内,随后A及被告人邓某乘坐被告人B驾驶的面包车离去,被告人A、“小娃”二人将被害人B控制,意欲待第二天再取钱,2014年5月13日上午,被害人A趁被告人B等人不注意时逃跑,被抢人民币21000元已被分赃耗用,案发后,被害人A被抢手机已从被告人B某处追回并发还被害人,A同时查明,2013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A与B电话联系,约定在成都市新都区XX某出租房附近见面,随即被告人A带侦查员到达约定见面地点,后侦查员在该地点现场挡获被告人A,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5月14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三被告人被挡获经过, 3、双流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5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A与犯罪嫌疑人B电话联系,约定在成都市新都区XX某出租房附近见面,随即A带侦查员到达与B等人约定见面地点,后侦查员在该地点现场挡获被告人A,A等其他犯罪嫌疑人逃跑, 4、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被抢oppo手机已从被告人曹某某处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涉案川A24H97号面包车一辆被扣押在案, 5、医院病情证明书,证实被害人A受伤情况, 6、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A的工商银行卡于2014年5月13日被支取1000元,中国银行卡于2014年5月13日被支取20000元, 7、机动车信息表,证实涉案川A24H97号长安牌小型汽车所有人为A, 8、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时许,其男朋友A跟其说一个叫“B”的朋友叫A出去开车拉去双流,第二天凌晨其男友才回来,其听其男朋友说刚哥告诉其男友是去抓一个朋友的老婆跟一个老头的奸,还拍了照片的,还让老头打了一张欠条,之后就和刚哥一起用老头的卡取了20000元钱,钱给了A娃,其男友说刚哥给了1000元钱,刚哥说A知道了他出去做的事情,意思就是多给点钱,不要对外说,A说他刚开始不知道刚哥去双流做什么,后来才知道是要做一些违法的事情, 9、证人A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13日早上,其发现其老公A没回来,大概9点左右,A给其打电话说被抢了,A被抢了21000元,一部oppo手机, 10、被害人A的陈述,证实2014年5月12日22时许,其接到A的电话,约其出去耍,见面后A把其带到了A在XX的出租房,A洗了澡后出来时,就有一个男子进房间,说是A的男人,问其这件事怎么处理,然后男子威胁让其拿钱,说信不信把其杀了,说了一会男子就让其下楼,下楼后其上了自己的车,男子上了车,让其往前走,走了没多远就有另外三名男子上了其的车,其中一个男子打了头部两拳,并且抢其的车钥匙要开车,后来有三个男子又将其带回A的房间里,到了房间之后对方强迫其搂住A照相,并且威胁其说拿钱出来让其打欠条,下楼之后有两名男子把其带着开其的车一起到邮政储蓄银行取了20000元,取了钱之后对方将其送到一辆面包车上,车上除其之外共有五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最开始对方将其的头按着,后来用衣服把其的头蒙着,一直让其拿钱,其说出不了气,车上那个女的就换了一个纱巾把其的头蒙住,期间有人就开其的车拿其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去取钱了,过了一会对方又让其上自己的车,两个男的和其一起,去了一个猫店,又去吃宵夜,到了5点钟左右对方就带其去找中国银行,8点半左右银行开门了,男子下车去取钱,其趁机就跑了,其手机被对方搜走了, 11、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1日晚其到了A的出租房,到了12号下午5、6点钟的样子,A喊其起来,当时有A、B、A的老婆、C等人,A就说有一个男的喜欢A的女朋友,想把那个男的吊出来,然后叫那个男的拿钱,说到时候看嘛,大家也都没有说什么了,大概到了20时许,A就叫一个同学开一辆面包车送其等人到双流去,其等人就坐车到XX找超娃的女朋友,开始超娃一个人上楼了,其等人在车上等,A在外面等,等了大概过了20分钟,超娃就和一个老头开一辆黑色的BYD越野车把小娃接到就出去了,过了半个多小时他们三个人就开车回来了,回来之后刚娃就让其去开老头的XX车,当时车上有老头、超娃和小娃、刚娃,后BYD车没有油了,其他人就下车把A头带到面包车上去了,其就去附近加油,期间有半个小时其没和其他人一起,和其他人汇合后,超娃就说一起到超娃女朋友家里去,到了后刚娃、超娃、老头和其就一起上楼了,其、刚娃和老头在客厅坐到,超娃和他女朋友在寝室里面,后来把老头也叫到寝室里面去,超娃说是给老头照了一张相,然后就下楼了,下楼的时候超娃给其说喊老头给40000元,叫其和A去收,收到钱拿回来大家平分,下楼后刚娃、刚娃同学、刚娃老婆邓姐就开车走了,走的时候刚娃让其等人叫老头写个欠条才走的,其和A在老头车上让老头打欠条,大概内容是老头借朋友20000元钱买木料,后其就开老头的车把小娃和老头带到XX,三人一起找了小姐,吃了烧烤,大概到了8点左右,其等人开车到XX的中国银行去取钱,小娃拿卡去了营业厅,其在车上把老头守着,老头趁其不注意跑了,随后其把车开到附近一个小区停好,其给刚娃打电话说钱没有拿到,叫刚娃打电话给老头说停车的位置,后来其听说,超娃和小娃把老头带着去取了20000元钱,其还没有分到钱,A给了1000元钱给小娃,小娃给其说如果第二天没有取到钱,这个1000元钱就一起用, 12、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朋友A给其打电话,叫其到A的出租房去送A到XX,其开其女友A的面包车去了,当晚大概20时许,其到张某的出租房接到了张某、张某的老婆、A、B、C,A让其将车开到XX,22时许其等人到了XX,A的婆娘上了车,这个女的在车上打了一个电话,给对方约在一个地方吃饭,后这个女的下车了,这个女的走了大概10分钟左右,A、B、C、D就下车了,A的老婆坐在副驾上,其问到底什么事,A的老婆说帮朋友收点钱,大概等了20多分钟,A和B回到车上,其听到说那个老头给钱给的少,才给了20000元钱,还要回去把那老头绑着威胁他拿钱,然后A和B下车了,A老婆让其把车开到走,说把老头放在其车上方便些,其经过少管所附近时,A老婆让其把车停下,打电话让A把老头带过来弄到车上,其问A老婆到底在做什么,A老婆没说话,其大概猜到是帮着A婆娘敲诈别人的钱,过了几分钟,几个人就押起一个老头开了一辆BYD轿车过来了,A、B、C就将一个老头压在其车上,A开着对方的BYD车,上车后老头一直挣脱想跑,A、B和C就把老头按住不要他跑,A还打了老头几拳,A老婆和老头说,让老头不要跑,只要老老实实就不得把老头怎么样,其听到A对老头说:“我出去上班老婆在屋头偷人,我回来看见你们衣服裤子都没穿,”这时A的老婆叫其往双流开,车开到江安XX附近时A的老婆用自己的一件带纱的衣服把老头的头部蒙住,其等人开车到双流九江取钱,在派出所对面一个邮政银行小冉下车去取钱结果没取到,后来又开到蛟龙港XX去取,结果还是没取到,因为其知道是敲诈人钱,其不想继续开车了,A就下车和在后面开BYD的小杨商量了一下,结果还是要让其开到XXA女朋友租的房子去,然后其就把车开到XX去了,到了之后A把那个老头抓住,其他人跟着就一起上了楼,大概过了30分钟左右,A和B下来了,A给了小冉1000元,其开车载着A、A的老婆就回到新都区XX的出租房去了,其他人和老头就留在那,到了新都区XX,A老婆给了其一叠钱,后其回家数了下有1000元,其现在用的黑色oppo手机是那个老头的,当天在九江的时候小冉怕对方家里人联系到他,就把手机丢在九江的一个地方,过了4、5天因为A的老婆让小冉和其一起开车到九江把手机找到了,找到后过了两天A就把手机给其用了, 13、被告人A的供述,证实其老公是A,2014年上半年一天,A给B打电话让B到XX,晚上大概7点过,其、A、B、C、D一起坐A同学E的车到XXD女朋友住的地方附近,后A女朋友打了电话就和A先走了,等了一会A、B和C也下车了,后其看见一个老头、小娃和A上了一辆黑色的越野车,其听A说他们是去取钱了,A打电话问B取了多少钱,A好像说的取了10000元,后大家在航空大酒店附近汇合,其问A怎么回事,A说B的婆娘在屋头偷人被发现了,让老头拿钱出来,后他们觉得老头钱拿少了,就让A去开老头的车,让老头坐在A的面包车上,老头一直在车上扳动和吵闹,其后来还过去给老头说没事不要怕,后A就用其的外套将老头的头蒙到,在路上,A和B吼那个老头,就是XX的意思,老头被吓住了,说另一张卡还能取钱,过后中途小娃下车到提款机取钱但是没取到,后来时间有点晚了,A说干脆把老头送到B女朋友那,车又开到A女朋友家附近,其和A在车上,A、B和C就把老头带到C女朋友住的地方去了,后A一个人下来了,其就坐A的车一起回龙桥了,A拿了8000元放在其包里,说的其中有2000元是A还的钱,还有6000元是这老头的事情分的钱,A叫其拿了1000元钱给B,给了1000元钱给小娃,A某事先应该不知道,应该是后来才知道的, 14、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具体的地理位置及其周围环境特征, 1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进行了辨认,且三被告人相互进行了辨认, 16、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01)锦江刑初字第27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A的前科情况, 17、三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三被告人身份情况, 上述公诉人出示的指控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A、邓某、B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施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XX共同犯罪,依法应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A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邓某、A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A归案后,协助民警抓获了被告人A,系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A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此次犯罪虽不属累犯,但系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A辩称其行为系敲诈勒索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A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拿出现金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本案应以抢劫罪定罪,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辩称其未抢劫的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过错,且本案有胁从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A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A有立功表现,且系初犯、从犯、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A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A、邓某、B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邓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A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四、对被抢现金21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XX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0年 (优于61.91%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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