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1日 11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前段时间办理一个帮信罪,在刑拘37天内被告人被取保出来,到检察院阶段通过多次和检察官沟通,最终的量刑建议为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是当地第一例帮信罪判缓刑的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案件简介:
被告人xxx为牟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别人使用,涉案金额90多万,未获利,公安机关在其家里将其抓获。
案件分析:
该案首先最重要的是在刑拘37天内把嫌疑人取保出来,取保出来后到检察院了再努力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量刑这块,想要缓刑的量刑建议不仅要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分析,同时还要从情理上说服检察官。
接受委托后,立马抽时间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经过详细沟通了解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嫌疑人叙述其朋友说自己需要用卡,让他帮忙去办理一张银行卡和U盾,然后把银行卡交给其朋友,其朋友答应给他一笔费用,然后他就去银行帮忙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办完后直接把银行卡和U盾交给其朋友使用,具体他朋友怎么使用了他也不清楚,但是至始至终自己未曾拿到一分钱的好处。作为律师我不会只单纯的听当事人个人的叙述,因为每个当事人起初都会趋利避害的叙述,最终我们还是会和公安沟通并且以卷宗材料为准的。了解了案件的大概情况后,初步以当事人的叙述为基准,简单写个法律意见和取保申请,找公安进行沟通取保的事情,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并不能看卷宗材料,也不清楚案件的事实到底是什么情况,只是单方面从当事人口中了解一下案件情况。
嫌疑人xxx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且不具有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不予批捕。
嫌疑人xxx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所得,现已认识到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好,没有再犯的可能,不予批准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嫌疑人xxx主观恶性较小,客观来讲其也是被蒙骗的一位无辜者。(具体的法律意见有相关的详细论述)
嫌疑人在刑拘后37天内被取保出来了。
案件很快就到了检察院,到了检察院律师的主要作用就是阅卷后,根据卷宗材料及相关证据和承办检察官沟通量刑,当事人认罪的话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认罪认罚,然后可以减轻量刑。到了检察院复印过卷宗材料后在没有看卷的情况下,初步和检察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沟通,说了我们的想法和意思表示,该案犯罪情节较轻,关键是嫌疑人没有获利,并且也同意认罪认罚,由于嫌疑人家庭情况较特殊,因此希望检察官将来量刑的时候能够建议为缓刑。刚开始检察官的意思是由于涉案金额90多万,数目不小,缓刑的几率不大,因为到目前为止帮信罪在该区还没有缓刑的案例,并且缓刑也会给相关机关增加一定的工作量,但是同时也没有否定我们的建议,并没有说一定不会出具缓刑的量刑建议,最后说你们如果有证据的话,提交相关证据,最终我们合议下再决定。回去后我就抓紧时间看卷,并告诉嫌疑人需要准备的相关证据。
卷看完后我认真写了一份辩护意见,并拿着嫌疑人给我邮寄过来的证据材料又去找检察官沟通案件情况了,这次我把自己的辩护观点认真的和检察官做了沟通并把准备的所有证据材料原件让检察官
看了一下,同时给检察官留下一套证据的复印件供他们参考、讨论。检察官说可以考虑下辩护律师提的缓刑建议,但是我们需要研究后再决定,你们必须配合我们的工作。我当时就保证一定配合你们的工作,随叫随到,并且我们愿意积极签订认罪认罚,缴纳罚金。在量刑建议出来之前的这段期间,我不断的和检察官沟通询问案件进展,哪里不清楚或者有什么证据就赶紧给检察官沟通询问,很幸运我们遇到了一个比较好的检察官,能够耐心的听我们的解释,我对该案也非常负责,中间和检察官、嫌疑人通了无数次电话,微信,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量刑结果很满意,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2000。我们对这个结果非常满意。
最终法院的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法律分析: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构成帮信罪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主观上明知被帮助对象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2、客观上提供了帮助行为
3、情节严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满足才能构成帮信罪。
最高法、最高检2019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为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帮助,可能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责任。若情节严重,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等,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司法解释列举了部分“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 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 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1、对于“明知”必须主客观相一致,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了犯罪还提供帮助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2、纠正仅以行为人有出售自己的两卡“手机卡、银行卡”行为就直接认定明知。仅仅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本身是违法的,但是该违法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并不一定有具体的认识。
3、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要审慎认定“明知”
2022会议纪要给出了7个判断主观是否存在“明知”的标准:
具体可以查看了2022帮信罪的会议纪要(不在赘述)
(二)三千元三十万的标准,再次明确
明确了帮信罪今后3000元(电信、网络诈骗立案追诉数额为3000元)和30万的追诉立案的新标准。
明确提出“在适用时应把握单向流入涉案信用卡中的资金超过三十万元,且其中至少三千元经查证系涉诈骗资金。行为人能够说明资金合法来源和性质的,应当予以扣除。
(三)“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简单来说就是不仅提供银行卡,而且还帮着配合转账、套现、取现等转移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如果仅是单纯的提供银行卡,没有配合为其转账、套现、取现等提供刷脸服务的,不再认定为支付结算。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
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由此所获得的所有违法款项或非法收入。行为人收卡等“成本”费用无须专门扣除。
由此可知以后帮信罪的认定标准更高了,不再是之前简单粗暴的片面认定了,帮信罪的最高刑期是三年,这个罪的量刑虽然比较轻,但是由于近两年国家对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惩戒措施极为严厉,对个人影响非常深远。当前,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力度为史上最为严格的“断卡”行动,因此凡涉及“帮信罪”罪名的案件,嫌疑人一般很难取保出来,即使你有退赃及认罪认罚,取保的可能性也不大,只有极个别很轻微的能够取保出来,但是虽然国家近两年打击力度比较大,但是最后判决结果的刑期并不重,一般来说都是一年左右,甚至一年之内刑期的也不少。
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注意的:
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二是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三是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大家有兴趣可以认真研读下:2022版帮信罪的会议纪要,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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