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倩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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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但没动手,一方气到生病住院,需要赔偿么?

发布者:穆倩倩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16日 1625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X

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XX,河南XX律师。

原告李X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24.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2月10日下午,原告和其他村民去张槐树村南边地里疏通河道,疏通到被告家地边的河道时,因挖出的土盖到了被告家的麦X,引发了原告和被告的争吵,争吵过程中,被告言辞激烈,用言语刺激原告,致使原告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经送往医院检查,主要诊断为丘脑出血。原告为此住院治疗80天,花去医疗费近100000元,出院后原告的左半身偏瘫,需要漫长的恢复期。原告的病情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自身也承受着极大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44234.85元。

被告张X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的病因与被告的争吵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的病历并不显示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丘脑出血住院,且很多疾病都是之前已经存在的与本案没有关联,大部分医疗费用已经过医保报销,且主张的费用过高。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李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第一组,赔偿清单1份,证明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计算明细;

第二组,同村村民证明2份,证明2022年2月10日下午,因清理河道问题,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言语刺激原告,致使原告脑出血住院治疗的事实;

第三组,事发前案涉河道照片3张,证明被告耕地旁灌溉使用的河道积土较多,影响灌溉的事实;

第四组,新乡同盟医院2022年2月10日诊断证明,2022年5月2日诊断证明及出院证,证明原告因案涉纠纷引发脑出血住院治疗80天的事实;

第五组,3次住院病历、发票及出院指导,证明原告因案涉纠纷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2501.1元;

第六组,外购蛋白处方单8张,收据1张,证明原告住院期间,因治疗需要外购蛋白6048元的事实;

第七组,2022年5月31日诊断证明1份,陪护证2张,误工证明1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收入及纳税凭证6张,银行流水4页,证明2022年2月10日至5月2日,原告住院治疗,需两人陪护,护理人员的收入凭证,证明在此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

第八组,证人岳XX出庭证言,证明本案案涉纠纷发生当日的原、被告争吵的相关事实;

第九组,2022年7月7日证明1份,证明原告儿子张X所在的公司因张X父亲住院治疗,向其转账20000元作为应急救助基金,并非张X工资收入的事实;

第十组,银行流水2页,证明张X名下的工资卡,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银行流水,证明在此期间张X在医院陪护,无工资收入的事实;

第十一组,手机录制视频,证明张X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收入纳税的事实;

第十二组,录音1份,证明案涉纠纷发生当日,因原告疏通河道,被告阻挠并与原告发生争吵的事实;

第十三组,收据及证明1份,证明原告因住院治疗外购蛋白共花费6048元的事实。

被告张X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新乡同盟医院医保部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医疗费用总共78032.07元,原告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医疗费主张;2.张槐树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是低保户,家庭困难。

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法律事实如下:2022年2月10日下午,原告李X和其他村民去张槐树村南边地里疏通河道。大约3点钟,当疏通到被告张X家地边的河道时,因挖出的土盖到了被告家的麦X,引发了原告和被告的争吵,争吵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发生肢体接触和言语辱骂。之后原告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经送往新乡同盟医院检查,主要诊断为右侧丘脑出血、极高危高血压、肺部感染等症状。入院情况记载:“患者入院前2小时在田间劳作时出现头晕,随后出现呕吐,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未见咖啡样残渣,呕吐次数及量不详;继之出现呼之不应、意识不清,无胸闷、气喘、呼吸困难;无寒颤、高热;无双眼上翻、牙关紧闭、舌咬伤、四肢抽搐;当地村医测血压220/100mmHg,给予硝苯地平片、速效救心丸对症治疗,上述症状持续无好转。...既往有高血压病病史10余年,最高血压至200/100mmHg,平素口服硝苯地平片、阿斯匹林肠溶片...”。原告当天住院治疗,2022年5月2日出院,花去医疗费91501.1元,医院外购买人血白蛋白6048元。出院后原告的左侧身体偏瘫,原告诉称病情给整个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自身也承受着极大痛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原告李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292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44234.85元。另查,原告在新乡同盟医院住院治疗期间新农合合计报销78032.07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原告在被告承包地头水渠清理挖出的土盖到了被告家麦X,引起了原告和被告的争吵,之后原告出现头晕、呕吐等不适症状,经送往新乡同盟医院检查,主要诊断为右侧丘脑出血、极高危高血压、肺部感染等症状。争吵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未发生肢体接触和言语辱骂,原告既往有高血压病病史10余年,最高血压至200/100mmHg,平素口服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原告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在与被告发生争执时应避免发生争吵和情绪激动,防止意外发生,但原告并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导致双方吵架后原告血压升高,直至脑出血情况的发生,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不构成因果关系,且在损害后果发生后,原告的入院记录上显示原告因田间劳作导致脑出血的发生并未显示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的病发,原告对自身损害后果发生后也选择新农合报销,也是对原、被告之间非因果关系的印证。综上所述,原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的相应辩称予以支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其中对个人层面有友善的要求,这是对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约束,是从个人行为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被告在本案中虽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不够上因果关系,但在此次事件中体现出被告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友善的要求不符,故被告在以后的日常生活中应加以注意和改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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