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17日 4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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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11月8日下午15时许,患者由妻子陪同去城关诊所就医,随即到诊室里的隔断内,做了痔疮结扎术。11月10日去中心卫生院门诊体温39度,血常规中性粒细胞百分比显著升高,高达92.7%(正常范围40-75%),中性粒细胞计数7.74(正常值1.8~6.3×10^9/L)也明显升高,给予复方氨林巴比妥和地塞米松肌注退热,和青霉素静点抗细菌感染等治疗。下午液毕返家后体温38.5度再次到该卫生院就医,给予林可霉素头孢氨苄胶囊抗细菌感染治疗,给予复方氨林巴比妥和地塞米松肌注退热治疗等。
11月11日上午再次去卫生院复诊,仍以扁桃体炎,继续给予青霉素等输液治疗。输完回家。
同日16时左右,患者寒战高热大汗,心悸头晕乏力,无法自行行走。于17:19收入县医院内科病房住院,入院诊断:1、窦性心动过速;2、发热待查1)肛周脓肿?2)急性扁桃体炎?入院后,床旁心电图示心率120次/分,体温39.5度,医方给患者抽血后,让患者家属推着病房的轮椅外出做了胸CT检查。18:49回病房后给予柴胡注射液和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肌注和氯化钾输液。20:30左右,在12层病房,医方将患者的静脉针拔除,让患者妻子推轮椅送患者外出去做心脏彩超检查,患者头晕无力坐轮椅被推至一层大厅突然意识丧失、抽搐几下,当下无医护人员,其妻子喊大夫后,医生赶到将患者送到急诊抢救室抢救,因抢救无效于当日22:09宣布死亡。
后医患双方委托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尸检,2023年1月,鉴定意见书符合痔疮体部化脓性感染合并急性咽喉炎致感染性休克死亡。
综上,被告诊所和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原则规范、灭菌消毒的规定等,直接导致患者痔疮结扎处体部感染,被告卫生院和县医院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谨慎义务、没有及时进行液体复苏等延误了疾病的诊治,错误输钾等。三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医疗专业律师办案过程:
经验丰富的医疗纠纷律师丁海江律师,亲自代理患方向法院起诉医疗诉讼,凭借曾多年的医院临床医生工作经验和十余年丰富的律师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现场看病历并进行前后病程记录体温单抢救记录等结合临床诊疗分析研判、分析化验单、医嘱单等,当庭指出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客观依据,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行为方面的问题。并在医疗纠纷鉴定会上据理力争。
最终认定诊所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了痔疮结扎术后感染,卫生院医疗机构对感染的诊治、控制不利等促使病情进一步恶化,第三家县医院医疗机构对感染的治疗、抢救不利等,最终被鉴定人因感染性休克死亡。现有的病历资料、三家医院的诊疗过程、患者的自身疾病情况、所选首诊医疗机构的技术条件及术后第一天未及时就诊等情况,结合上述三家医院的过错情况,综合分析,建议三家医院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应在同等原因至主要原因之间(具体参与度建议50%-60%。城关诊所与中心卫生院承担40%的责任,县医院承担 10%-20%的责任)。
2023年11月在法院主持下调解,出具调解书,三家医疗机构给予了70万元的赔偿。
来源: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医疗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