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15日 57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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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患者出现头痛送至朝阳区某医院救治,急诊CT示右侧小脑半球出血,破入脑室,气管插管,急诊行显微镜下脑干血管畸形切除术+小脑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人工硬膜植入术,手术非常成功。后复查头颅CT考虑蛛网膜下腔出血,经综合治疗脱离呼吸机完全自主呼吸,复查头颅CT示术区血肿较前明显吸收,脑室及脑池内积血较前明显减少,蛛网膜下腔出血不明显。复查脑动脉造影,未见明显异常,转入普通病房。28日患者神志清、可简单遵嘱活动及点头示意、查体配合,左侧肢体肌力Ⅲ-Ⅳ级,右侧肢体记录Ⅱ-Ⅲ级,格拉斯哥评分达12分,遂出院,出院诊断:小脑出血 脑动静脉畸形 继发性脑室出血 蛛网膜下腔出血等。
出院当天转入博某医院住院康复治疗。入院诊断:1、脑出血恢复期-右侧小脑半球 右侧偏瘫 动静脉畸形,脑干血管畸形切除术+小脑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人工硬膜植入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脑出血破入脑室,腔隙性脑梗死,气管切开状态;2、构音障碍?吞咽障碍?右侧肢体运动功能障碍 平衡功能障碍;3、ADL完全依赖;4、社会参与能力减退等。查体:神志清晰,查体合作,半自动体位,光反射灵敏,眼动自如,咽反射灵敏,转颈对称有利。左侧肢体肌力Ⅳ级,右侧下肢布氏分期达Ⅳ期,右手布氏分期Ⅲ期,右上肢布氏分期Ⅱ期。入院当日病程记录认为患者脑出血破入脑室,有脑积水风险。29日头颅CT检查脑室系统的轻微扩大,双侧脑室周围晕状低密度影。8月1日,患者独坐轮椅等待康复治疗。6日,患者较前反应差,总想睡觉,睡眠时间明显延长,实际出现了嗜睡。8日早晨医方发现患者昏迷,急查头颅CT,全脑室系统(侧脑室、三、四脑室)扩大明显,周围脑实质密度明显减低,室旁水肿明显,脑沟脑裂变浅,患者脑积水性脑水肿,脑室系统压力高、颅内高压。后转入ICU重症医学科病房,转入诊断:脑积水 颅内压升高。9日早晨患者出现了中枢性呼吸障碍,上了呼吸机机械通气,晚上患者突然血压下降休克,出现中枢性循环衰竭,给予局麻脑室外引流术。12日,复查头颅CT示全脑弥漫性肿胀愈发严重,全部脑室、脑池消失、脑沟脑裂消失。15日患者去世。死亡原因:弥漫性脑水肿,脑积水。死亡诊断:弥漫性脑水肿,脑积水,颅内压增高,脑功能衰竭,休克,呼吸衰竭等。去世后未做尸检。
综上,被告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原则规范,多次严重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没有履行应尽的护理义务、注意义务和及时告知义务,最终造成患者全脑组织毁损脑功能衰竭进而死亡。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医疗专业律师办案过程:
凭借曾经医院临床医师多年的工作经验,十多年处理医疗事故医疗争议丰富的经验,看全部的病历、专科检查、全过程的头颅CT影像、病程记录等后,确定诉讼方向,本北京医疗律师事务所医疗专业丁律师亲自代理患方家属起诉至丰台区法院。指出了虽然患者前期脑出血心肺复苏等病情凶险,对我方在本案中主张不利,但该疾病已经在外院脱离风险且已经恢复达到出院康复的阶段,而本案博某医院在其康复治疗期间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客观依据,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行为方面的问题。并在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会上据理力争。医院对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等。医疗律师代表患方在庭审中提问鉴定人,发表代理意见等。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北京博某医院在患者入院康复期间未及时复查头颅 CT 等相关辅助检查,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不利于患者脑积水的及早诊断及治疗,医方确诊脑积水及颅内压升高时,由于医方存在告知不足,影响了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不利于患方作出正确合理选择,也不利于避免死亡后果的发生,使患者丧失了生存机会等,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在患者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应为次要原因。 支持了患方的相关诉讼请求,并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上给予了相对较高的支持。
来源:北京医疗纠纷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