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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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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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区阜某医院冠脉造影夹层并发症后未履行告知义务术后并发心梗未请会诊,最终患者心脏破裂去世医疗赔偿案

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4年07月03日 11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特别声明:为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医疗纠纷律师亲办医疗纠纷案件,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纠纷案例简介

原告诉称:患者于10月17日门诊以冠心病—劳力型心绞痛、PCI术后,高血压,高脂血症收入院。 术前,医方向患者及家属交代,介入手术室上台首先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目的一个是检查去年支架放的情况,有无再狭窄;另一个是检查心脏冠脉血管其他部位有无狭窄堵塞,并根据狭窄情况决定是否要再放支架。10月18日下午15时许,患者进入手术室,16时13分左右,医生到导管室与病人家属交谈的小窗口,告诉病人家属患者的心脏有两根血管拥堵情况。家属当时决定拥堵超过90%的血管放进口支架;拥堵60%的血管根据医生判断是否要放。17时12分左右,医生到导管室小窗口告诉病人家属手术结束,最终没有放支架。 术后患者回到病区,术后30分钟左右,患者出现胸痛。医务人员告知患者的心脏出现了较大的心电图波动,心肌缺血处于危险状况,要二次上手术台进一步检查及处理,并开始准备,还让病人家属也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但是,后来径直取消了上台手术,而是于18时53分给患者静推吗啡3mg止痛掩盖病情,告诉原告说患者没事了,转入CCU观察就行,19时48分患被者转入CCU病房。 10月25日上午,CCU病房通知患者家属,患者情况可。26日上午,患者走出病区,行出院前超声检查后,发现患者的心脏机能出现严重问题,并随时有破裂的可能性,患26日下午15时30分,将患者重新转入到CCU病房。16时15分突然昏迷,假性室壁瘤心脏破裂经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去世后,原告调取病历后才发现,医方在台上不仅仅给患者实施了冠脉造影,并为了放支架还给患方实施了左前降支狭窄部位的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而球囊扩张中造成了血管壁撕裂,暨血管夹层这个严重的病情,夹层远端冠脉一度几近闭塞,TiMi前向血流较扩冠前明显变差。但是,医方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过患方球囊预扩后出现了血管夹层的病情,自然更没有告知出现血管夹层会造成的严重后果。医方刻意隐瞒、欺骗患方。 医方不仅仍自始至终隐瞒手术失误给患者造成血管夹层这个严重并发症病情;而且进一步隐瞒术后血管夹层病变自身也在持续进展加重,已经开始出现前壁、下壁心肌梗死的病情。医方告知给患方的仍是:冠心病—劳力+自发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此与术前住院病历诊断完全一致,仍是供血不足心绞痛。而实际上,患者已经是冠脉夹层病情进一步加重,而且已经出现了急性前壁、下壁心肌梗死,医方在转入CCU之前连病危通知都没有下,而在转入CCU后,要下个病危通知书,而给患方的仍是:冠心病—劳力+自发性心绞痛、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仍是供血不足心绞痛。 患者去世后,原告调取病历后才发现,实际上,患者住CCU的过程,就是一个标准的心梗初发、进展演变的过程,而医方却是没有采取任何的积极治疗措施,没有请外科相关科室进行会诊,看着患者最严重并发症的出现。 需要指出,10月18日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中,医方对患方实施的冠状动脉腔内球囊扩张成形术(PTCA)和由此造成的冠状动脉夹层,这是患者病情出现变化,并加重进展的根源,医方却在患者出院诊断中唯独漏写了该两个诊断。 综上,被告在医疗活动中,违反诊疗原则常规;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介入治疗失败,不及时和积极进行诊治,使患者错过关键的抢救时机,并侵害了患方知情选择权,同时,完全没有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医疗专业律师办案过程:

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医疗纠纷律师亲自代表患方向法院起诉进行医疗纠纷索赔。专业医疗纠纷律师丁律师凭借曾经多年的医院临床医生工作经验和十余年丰富的律师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看病历、看介入光盘,找出患者的病情等与医疗行为之间的关系,进而指出了医方存在医疗过错的客观依据,指出医方存在的诊疗行为方面的问题,据理力争。为此,法庭多次开庭予以核实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认定: 一、住院病程记录中“患者术中可见远端夹层,患者及家属拒绝行支架植入术。”的记载,这只是医院的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医院提供的第一段视频,当时夹层尚未出现,第二段视频则是手术结束之后与家属的谈话,均无法证明夹层出现后实施医疗措施前向患者或者家属对病情说明、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等进行了充分告知,故西城区法院认定医院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对此负有过错。 二、患者术后出现的急性心肌梗死与该并发症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医方在急性心肌梗死的治疗方面,存在未及时请心外科会诊评估替代医疗方案的过错,影响患者的救治效果,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患者的疾病特点、诊治风险及医疗过错等因素,建议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定医院对损害后果按照50%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已经生效执行完毕。 来源:本律所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纠纷律师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六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