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海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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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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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等五人诉安徽省某县人民医院急性胰腺炎患者死亡案(一审、二审))

发布者:丁海江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15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特别声明:为本北京医疗律师事务所专业医疗律师亲办医疗案例,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医疗事故案例简介

患者急诊以“急性胰腺炎”收入院普外科。入院诊断:急性胰腺炎;胆囊结石伴慢性胆囊炎;高血压病。

9月9日,发现患者自主呼吸消失,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电除颤等抢救后恢复自主心率,但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当日转入ICU治疗。9月11日出院,出院诊断:急性重症胰腺炎、心脏停搏复苏成功、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多脏器损伤等,当日转院至南京某总医院。总医院告知由于缺氧时间太长,虽心肺复苏,但患者持续昏迷、各器官衰竭,建议放弃治疗。9月30日死亡。

综上,患方认为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告知义务,延误了疾病的诊断、治疗。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裁判,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

北京医疗事故律师办案过程:

患者亲属多次找到本律师,并前往江苏省南京将患者的病历、片子等和患者当地医院的全部病历都进行了复印,带来后,本律师事务所首席医疗纠纷律师丁主任,亲自分析案情,结合其曾经多年的医生临床经验和十余年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案件的患者代理律师进行诉讼、调解、医疗鉴定等经验,发现了问题,确定了诉讼策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丁律师在听证会上结合临床和医学法律两方面的规定,指出病历中的相关化验单、CT、心电监护、医嘱等反映出的情况,据理力争,经鉴定认为,⑴被告存在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度诊断不足, ⑵被告护理存在缺陷, ⑶治疗部分不够完整及时,存在不足,⑷对患者高钾血症诊疗应存在缺陷,⑸对患者电解质紊乱诊疗纠正不够充分,存在不足,⑹镇痛用药的选择不够合理,⑺血糖监测存在不足,⑻告知义务存在不足。医方过错的原因力大小建议为次要原因至同等原因之间(建议参与度为 30%-50%)。

医方不服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询,并在庭审中,提交发药系统照片作为新证据。本医疗律师从医疗临床基本药品的配置流程、临床惯例、常识等结合证据的三性,充分向法庭阐述了我方的主张和依据,驳斥了对方的辩解。

最终,2024年1月,一审法院出具判决书,直接顶格认定医方承担50%的责任,判决赔偿患方。医院不服判决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阜阳中院二审判决,支持我方的意见,驳回医方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最终代理患方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来源: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医疗事故律师网 作者: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丁海江,医疗法律事务部主任律师。能够当场看懂分析病历,才是真正懂医的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九年医院临床医生经历,十六年医疗纠...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东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砾洲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45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