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骗贷”不是“借债”,这些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
在企业经营或个人生活中,贷款是解决资金需求的常见方式,但部分人却通过虚构用途、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误以为“只是暂时没钱还,不算犯罪”,实则已触犯“贷款诈骗罪”。此类犯罪不仅会导致贷款无法追回,还会破坏金融秩序,法律对其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结合《刑法》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常见手段及法律后果,帮你厘清“合法贷款”与“违法骗贷”的边界。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贷款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把握“两个关键”,缺一不可:
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区分贷款诈骗与“无力偿还贷款”的核心。常见的“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
贷款后将资金用于挥霍、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非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如约定“用于企业经营”,实际用于个人高消费);
贷款时明知自己无还款能力,仍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贷款,且贷款后隐匿财产、逃避催收;
贷款到期后拒不还款,甚至通过转移资产、注销企业等方式逃避债务。
客观上使用“诈骗手段”:法律明确了5类典型诈骗手段,满足其一且数额达标(通常1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如虚构“引进海外投资项目”“开发新能源项目”,骗取项目贷款);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与大型企业的“货物买卖合同”,证明有稳定还款来源);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伪造企业财务报表、银行流水、营业执照,伪装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如伪造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作抵押,或同一房产重复抵押给多家金融机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冒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或贷款后抽逃、转移资金)。
量刑方面,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三档:
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此罪(单位骗取贷款的,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二、典型案例:伪造“企业经营”假象,骗取贷款200万
2024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贷款诈骗案,是“个人冒用企业名义、伪造材料骗贷”的典型:
虚构企业经营,伪造贷款材料
犯罪嫌疑人赵某因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为获取资金偿还赌债,找到朋友李某(某小型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谎称“帮企业申请一笔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贷款由我负责偿还”,说服李某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资料。随后,赵某伪造了企业的“财务报表”(虚增营业收入至1000万元,隐瞒企业亏损事实)、与某“大型采购商”的虚假《货物买卖合同》(约定采购金额800万元,证明有稳定订单),并找人伪造了“房产抵押证明”(用他人闲置房产冒充企业资产)。
骗取银行贷款,资金用于还赌债
赵某以“企业扩大生产需要流动资金”为由,向某商业银行申请200万元贷款。银行审核时,虽对“合同对方企业知名度低”存疑,但因赵某提供了“完整的材料”和“抵押证明”,且李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到场签字(李某对材料虚假不知情),最终批准贷款并发放至该企业账户。贷款到账后,赵某立即让李某将资金转入自己的个人账户,全部用于偿还赌债。
贷款逾期逃匿,东窗事发
贷款到期后,银行多次向企业催收,李某才发现贷款被赵某挪用,且赵某已更换手机号、搬离原住址,无法联系。银行报案后,警方查明赵某伪造材料、骗取贷款的事实,且赵某贷款时已负债累累,无任何还款能力,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定赵某构成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责令赵某退赔银行贷款200万元(因赵某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损失未能挽回);李某因对骗贷行为不知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承担企业的民事还款责任。
三、常见犯罪手段:个人贷款诈骗的4类高频行为
贷款诈骗罪的手段围绕“虚构还款能力、隐瞒真实用途”展开,个人犯罪的常见方式可归纳为4类:
“冒用身份”骗贷:借他人之名套取资金
冒用他人身份证、户口本,伪造收入证明、工作证明,以他人名义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如车贷、房贷),贷款后拒不还款,导致被冒用者征信受损;
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串通(或欺骗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申请贷款,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逃匿(如案例中的赵某)。
“虚构用途”骗贷:改变资金实际流向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时,谎称“用于店铺扩张、进货”,实际将贷款用于炒股、赌博、购买奢侈品;
申请“房贷”时,与开发商串通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后,与开发商瓜分资金(即“假按揭”)。
“伪造材料”骗贷:粉饰还款能力
伪造银行流水(如通过频繁转账制造“收入稳定”假象)、工资证明(虚增收入金额),骗取信用贷款;
伪造产权证明(如假房产证、假车辆登记证),或用已抵押的财产重复抵押,骗取担保贷款。
“空手套白狼”:无任何还款能力却骗贷
自身已负债累累、无固定收入,仍通过多个平台申请小额贷款,“拆东墙补西墙”,最终无力偿还;
贷款后立即将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或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隐匿资金流向,逃避银行监管。
四、防范指南:个人与金融机构的“双向避雷”
1.个人端:守住“诚信贷款”底线,避免3个误区
误区1:“骗贷后只要还了就没事”——即使后续偿还部分贷款,若贷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用于非法活动、逃匿),仍可能构成犯罪;
误区2:“冒用他人身份骗贷,责任由他人承担”——冒用他人身份属于诈骗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赔偿被冒用者的征信损失、法律纠纷费用;
误区3:“贷款还不上就是诈骗”——若因失业、疾病等客观原因导致无力还款,且贷款时材料真实、用途合规,属于民事纠纷,只需承担违约责任(如罚息、征信逾期),不构成犯罪。
2.金融机构端:强化审核,堵住3个漏洞
穿透式核查身份:申请个人贷款时,通过人脸识别、电话回访等方式核实申请人身份真实性,避免“冒名贷款”;
跟踪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定期核查资金流向,对“短期内大额转账至个人账户”“资金流向与申请用途不符”的情况,及时介入调查;
严格审核材料:对收入证明、产权证明等关键材料,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如向用人单位核实收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房产真实性),避免被伪造材料欺骗。
总结:贷款诈骗罪的本质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资金”,与“正常的债务纠纷”有本质区别。个人在申请贷款时,需如实提供材料、明确资金用途,即使遇到还款困难,也应通过协商延期、分期等方式解决,切勿采取欺骗手段。金融机构也需加强审核力度,从源头防范风险,共同维护健康的信贷环境。记住:贷款是“信用借贷”,不是“免费资金”,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