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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实务 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广州越秀区违法发放贷款罪

2025-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427人看过举报

违法发放贷款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是金融信贷领域的职务类罪名,主要针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多见于违规审批贷款、放松审查标准、越权放贷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贷款出现逾期”“审批材料有瑕疵”被指控,但“违规审批”不等于“违法发放”,“贷款逾期”不等于“造成损失”。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聚焦核心争议点,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特殊主体,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实务中以信贷审批人员、客户经理、支行行长为主要追责对象。

主观故意: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包括明知不符合贷款条件仍审批,或疏忽大意、过于自信导致违规发放(部分观点认为包含过失)。

客观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如《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或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优于其他借款人条件的担保贷款。

情节达标:入罪标准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个人)、100万元以上(单位);或违法发放贷款数额100万元以上(个人)、500万元以上(单位)。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前者主体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侧重“违规发放”行为;后者主体是借款人,侧重“欺骗获取”行为,两者行为主体和逻辑完全不同。

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仅针对贷款发放环节的违规行为。

与正常贷款审批瑕疵的区分:正常审批瑕疵是程序轻微不当(如材料补齐不及时),未违反核心规定,且贷款符合基本条件;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明知不符合条件仍发放,或未履行基本审查义务。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1:否定“违规发放”,主张贷款审批合法

举证贷款符合法定条件:提交借款人资产证明、还款能力评估报告、贷款用途证明等,证明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合法,符合《商业银行法》等规定的贷款条件,审批流程未违反核心规定。

主张审批瑕疵系程序问题:若审批材料存在轻微瑕疵(如签字顺序颠倒、附件遗漏),举证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且已事后补正,未影响贷款风险评估,不属于“违法发放”。

证明已履行审查义务:提供贷前调查记录、风险评估报告、集体审批意见等,证明已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核实借款人资质和贷款用途,无故意放松审查标准的行为。

(二)策略2:否定“因果关系”,主张损失与违规无关联

举证贷款损失系客观原因导致:提交市场行情报告、借款人经营记录等,证明贷款逾期或无法收回是因市场风险、政策变化、借款人突发经营危机等客观因素,与贷款发放行为是否违规无直接因果关系。

反驳“直接经济损失”认定:针对“造成损失”的指控,举证金融机构已通过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实现债权(如处置抵押物收回资金),或借款人仍具有还款能力,未造成实际损失。

主张损失数额计算错误:提交债权回收记录、资产处置凭证等,扣除已收回的本金、利息,以及可通过合法途径追回的款项,主张实际损失未达20万元(个人)、100万元(单位)的入罪标准。

(三)策略3:否定“主观故意”,主张系过失或不知情

举证对违规情形不知情:如借款人隐瞒真实经营状况、伪造材料,举证信贷人员已尽合理审查义务,未发现虚假信息,主观上无故意违规的意图。

主张系工作过失而非犯罪:若因业务不熟练、流程疏忽导致审批程序不当,举证无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主观心态,且未造成重大损失,属于行政违规而非刑事犯罪。

举证按上级指令或集体决策执行:提供会议纪要、上级批示、集体审批记录等,证明贷款发放是按单位集体决策或上级指令执行,个人无独立决策权,主观恶性小。

(四)策略4:否定“情节达标”,主张未达入罪标准

抗辩违法发放数额未达标:提交贷款合同、资金流水等,证明单笔或累计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未达100万元(个人)、500万元(单位),且未造成损失,不满足入罪条件。

举证无“其他严重情节”:证明贷款发放未引发群体性事件、未影响金融稳定,且借款人未将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五)策略5: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定情节:自首(主动向单位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立功(揭发他人违法发放贷款或金融犯罪)、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

酌定情节:案发后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回收贷款、未获利或获利较少、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系过失违规。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贷款逾期就是造成损失:贷款逾期不等于无法收回,金融机构可通过担保实现债权,仅在债权无法实现时才认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审批材料有瑕疵就是违法发放:轻微程序瑕疵或材料瑕疵,未影响贷款实质风险的,属于行政违规,不构成刑事犯罪。

单位犯罪中所有参与人员都担责: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审批行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主办客户经理),普通经办人员未参与决策的免责。

(二)实务要点

固定尽职审查证据:贷前调查记录、风险评估报告、审批流程记录等,是证明已履行审查义务的关键,需及时留存。

区分“违规”与“违法”的界限:重点举证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仅存在行业内部管理性规定的轻微违规,不构成刑事违法。

积极协助回收贷款:案发后主动联系借款人、处置担保资产,最大限度减少金融机构损失,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

避免单独决策留痕:贷款审批尽量遵循集体决策流程,留存会议纪要、审批意见等,避免因个人决策被直接追责。

结语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违规性、切断损失因果关系、抗辩情节达标”,此类案件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信贷审批流程密切相关,辩护空间集中在“违规程度”和“损失认定”。建议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贷款审批中严格遵守流程、留存完整证据,若引发刑事指控,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尽职审查证据,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被重判。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助力争取无罪、降格处理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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