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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刑事律师

2026-01-0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 |225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欺骗行为、银行审查义务、损失后果”三大关键,精准区分“合规融资”与“骗取金融票证”,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欺骗行为证据:提交贷款申请材料(无虚构交易背景、伪造财务报表等虚假内容)、银行沟通记录(如实披露经营状况与还款能力),或第三方鉴证材料(如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真实有效,无串通造假情形),反驳“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票证”认定。

强调银行过错证据:提交银行审批流程记录(证明银行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未核实材料真实性即放款)、行业操作规范(佐证涉案融资符合信贷惯例,银行明知材料瑕疵仍审批),论证融资成功系银行自愿同意,非欺骗导致。

否定重大损失证据:提交还款凭证(已足额偿还本金利息,无逾期违约)、抵押/质押物处置记录(担保物价值足额覆盖债务,未造成银行损失),或债务重组协议(已与银行达成还款方案,无无法清偿风险),反驳“造成重大损失”入罪要件。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合规贷款”与“骗取贷款”,提交证据证明无故意欺骗行为,贷款用途真实、还款能力充足,仅存在材料瑕疵,属民事借贷纠纷。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情节严重”(如多次骗取、数额巨大),提交证据证明融资规模未达加重标准、已主动清偿债务,或系因经营困难暂时逾期,无非法占有意图。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材料瑕疵、短期逾期推定“欺骗故意”,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直接凭证,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骗取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还款凭证需银行盖章、鉴证材料需资质机构出具);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债务处置,留存沟通记录;不得伪造还款证明、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作伪证,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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