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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辩护实务 广州贷款罪辩护律师

2025-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249人看过举报

骗取贷款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骗取贷款罪(《刑法》第175条之一)是金融信贷领域的高发罪名,常与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混淆,多见于中小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虚构交易背景、提供虚假材料等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提供虚假贷款材料”“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等行为被指控,但并非所有“材料有瑕疵”“逾期未还款”的情形都构成犯罪。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典型实务案例,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骗取贷款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故意、客观实施骗取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四大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实务中常见主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融资经办人等,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单位犯罪占比极高。

主观故意: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提供的贷款材料虚假,仍故意向金融机构提交,以获取贷款。但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别,若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客观行为:实施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常见表现为:

虚构贷款用途(如以“生产经营”为名,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民间借贷等);

提供虚假交易合同(如伪造买卖合同、供货协议,虚构贷款所需的交易背景);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如伪造财务报表、资产证明、担保函、审计报告等);

隐瞒重要事实(如隐瞒企业真实经营状况、负债情况、抵押物真实价值等)。

情节达标:需达到“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及实务标准:

造成重大损失:骗取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到期无法偿还,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其他严重情节:多次骗取贷款(3次以上)、骗取多家金融机构贷款、伪造重要证明文件骗取贷款、骗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贷款罪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企业生产经营、项目投资等合法用途,只是通过虚假材料获取贷款;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常见表现为骗取贷款后挥霍、转移资金、逃匿、将贷款用于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本无意归还。实务中,若行为人将贷款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仅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通常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若将贷款用于挥霍、转移或逃匿,可能被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与民事贷款纠纷的区分

核心差异在于是否实施欺骗手段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民事贷款纠纷中,借款人可能存在贷款材料轻微瑕疵(如收入证明小幅夸大),但未实施虚构交易背景、伪造核心证明文件等欺骗行为,且未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骗取贷款罪则是通过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事实等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且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实务中,“材料轻微瑕疵”与“故意欺骗”的区分关键在于,虚假内容是否影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心判断。

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分

核心差异在于行为对象和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具有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骗取贷款罪是向特定金融机构(如银行、小额贷款公司)骗取贷款,行为对象特定,且无需具备公开性、社会性特征。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1:否定“欺骗手段”,主张属于合法贷款(无罪辩护核心)

若能证明未实施刑法意义上的“欺骗手段”,仅存在贷款材料轻微瑕疵,可直接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贷款材料真实有效:针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指控,提交贷款合同、真实交易记录、财务凭证、抵押物产权证明等,证明核心贷款材料(如交易合同、资产证明、担保文件)真实合法,不存在虚构或伪造情形。例如,举证买卖合同有对应的物流凭证、付款记录,财务报表与银行流水一致。

主张“瑕疵材料”不影响贷款审批:若贷款材料存在部分不实内容(如收入证明小幅夸大、交易细节描述不准确),举证该不实内容属于非核心瑕疵,未影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的核心判断。例如,借款人实际流水足以覆盖还款额度,收入证明的轻微夸大未改变金融机构的审批决策;或虚假内容仅为格式填写错误,未对贷款发放产生实质影响。

举证金融机构明知材料存在瑕疵仍发放贷款:提交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邮件、证人证言等,证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贷款材料存在部分瑕疵(如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略有差异),但基于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抵押物价值等因素,仍自愿发放贷款,借款人未实施“欺骗”行为。

(二)策略2:否定“重大损失”,主张未达入罪标准

“造成重大损失”是入罪的核心情节,若能证明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可争取不构罪:

举证贷款已全部归还或部分归还:提交还款记录、银行流水、金融机构出具的结清证明等,证明骗取的贷款已全部归还,或已归还大部分,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即使未全部归还,剩余未还金额未达“重大损失”标准(如不足50万元)。

举证金融机构已通过担保实现债权:若贷款存在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提交担保合同、抵押物处置记录等,证明金融机构已通过处置抵押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等方式实现债权,未造成实际损失。

举证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提交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证明、经营计划等,证明借款人当前具有足额还款能力(如名下有可处置的房产、股权、应收账款等),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三)策略3:否定“主观故意”,主张系过失或不知情

主观故意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若能证明无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意图,可主张不构成犯罪:

举证系他人擅自提供虚假材料,借款人不知情:针对单位犯罪中普通员工的指控,提交劳动合同、授权文件、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未参与贷款材料的制作和提交,对材料虚假情况不知情,仅执行上级指令,无主观故意;或举证虚假材料系第三方(如中介机构)擅自伪造,借款人发现后及时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

举证系过失导致材料不实:提交证据证明贷款材料不实是因疏忽大意、工作失误导致,而非故意为之。例如,财务人员因核算错误导致财务报表数据偏差,借款人发现后及时更正;或因第三方机构(如审计机构)提供错误报告,导致借款人误提交不实材料。

(四)策略4: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若无法完全否定犯罪成立,可通过挖掘从宽情节降低法律责任:

法定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向司法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立功:揭发他人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

从犯:若系共同犯罪,举证当事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如仅负责传递材料,未参与虚构事实、伪造材料);

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酌定从宽情节:

积极退赃退赔:主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赔偿金融机构的损失,尤其是全额退赔的,实务中通常会大幅减轻处罚;

取得金融机构谅解: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借款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企业融资压力大、法律意识淡薄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贷款用于合法经营:举证贷款全部或大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小。

(五)策略5:转化定性,降低量刑档次

若控方指控为量刑更重的贷款诈骗罪,可重点举证当事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争取转化为骗取贷款罪(后者量刑更轻:最高7年有期徒刑,而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若指控为“情节特别严重”(如骗取贷款数额500万元以上、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通过退赃退赔、证明损失已弥补等方式,争取降为“情节严重”,降低量刑档次。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贷款材料有虚假就是骗取贷款罪”:贷款材料有虚假不等于犯罪,需同时满足“故意欺骗”“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犯罪,轻微瑕疵或过失导致的材料不实不构成犯罪。

误区2:“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就是骗取贷款罪”:无法偿还贷款是民事违约行为,而非刑事犯罪。只有因故意欺骗手段获取贷款且造成重大损失,才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

误区3:“单位犯罪中所有参与人员都要担责”: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法定代表人、融资决策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伪造材料的财务负责人、经办人),普通员工若未参与决策、未实施欺骗行为,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误区4:“骗取贷款罪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与贷款诈骗罪的核心区别,只要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即可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实务要点

注重证据固定:贷款合同、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财务凭证、沟通记录、抵押物证明等是关键证据,需及时收集留存,尤其是证明贷款用途合法、已还款、金融机构明知瑕疵等的证据。

区分“核心虚假”与“轻微瑕疵”:实务中,司法机关会重点审查虚假材料是否属于影响贷款审批的核心要素(如抵押物真实性、还款能力证明),核心虚假才可能被认定为“欺骗手段”,轻微瑕疵通常不构成犯罪。

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贷款出现逾期或材料问题后,及时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分期还款,避免被认定为“逃避还款”,同时争取金融机构的谅解,为辩护提供有利条件。

避免“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借款人应避免在贷款后实施转移资产、逃匿、挥霍贷款等行为,此类行为易被司法机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转化为贷款诈骗罪。

结语

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欺骗手段、抗辩重大损失、否定主观故意、挖掘从宽情节”,涉及金融信贷监管规定与刑法的交叉适用,实务中争议点集中在“欺骗手段的认定”“重大损失的界定”。此类案件辩护空间较大,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降格定性,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或企业因贷款事宜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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