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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辩护实务 广州贷款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2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 |378人看过举报

贷款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金融信贷领域的高发罪名,多发生在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批、发放、催收环节。实践中,当事人常因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改变贷款用途、到期无法偿还贷款等行为被指控犯罪,且易与骗取贷款罪、民事贷款纠纷混淆。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法律边界、维护合法权益。

一、核心前提:贷款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主体适格、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实施贷款诈骗行为、数额较大”四大核心要件:

主体适格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若单位实施骗取贷款的行为,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而非贷款诈骗罪。

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本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也是与骗取贷款罪、民事贷款纠纷的关键区别。司法实践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主要依据以下情形: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过失导致贷款无法偿还、因经营不善改变贷款用途,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实施贷款诈骗行为

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两个层面,欺骗手段即《刑法》第193条列举的五种情形,本质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金融机构陷入错误认识而发放贷款。

数额较大

这是入罪的必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民事贷款纠纷的区分

核心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使用欺骗手段:

民事贷款纠纷:借款人提供真实材料获得贷款,因经营亏损、市场风险等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偿还,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欺骗手段;

贷款诈骗罪: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贷款,根本无意归还。

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量刑更重,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骗取贷款罪: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仅需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量刑相对较轻。

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两者的核心差异在于行为目的和资金去向:

贷款诈骗罪:目的是非法占有贷款本身;

高利转贷罪:目的是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主观上具有归还贷款的意愿。

二、贷款诈骗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争取降格或无罪

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是贷款诈骗罪的灵魂要件,若能证明当事人无此目的,可主张不构成贷款诈骗罪,或仅构成骗取贷款罪/民事纠纷:

举证贷款资金用于正常生产经营

提供资金流向记录、采购合同、工资发放凭证、项目运营报告等,证明贷款资金全部或大部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挥霍、赌博、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最终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也无非法占有目的。

举证具有积极还款意愿和行为

提供还款记录、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记录、还款计划书等,证明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主动与金融机构协商展期、分期还款,或通过变卖资产、引入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还款,无逃避催收、转移资产的行为。

举证无法还款系客观原因导致

提供市场行情分析报告、自然灾害证明、政策调整文件等,证明贷款无法偿还系不可抗力、市场风险、政策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而非借款人主观上不愿归还。

(二)策略2:否定“客观贷款诈骗行为”,主张不满足入罪条件

针对控方指控的“欺骗手段”,逐一反驳,证明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贷款诈骗:

举证提供的贷款材料真实有效

针对“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产权证明”的指控,提供合同原件、资质证书、产权登记证明等,证明申请贷款时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不存在虚构或伪造情形。

举证“虚假材料”系轻微瑕疵

若贷款材料存在部分不实内容,举证该不实内容属于非核心瑕疵,未影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判断。例如,收入证明中的金额存在小幅夸大,但借款人的实际流水足以覆盖还款额度;抵押物评估价值略有偏差,但未超出合理范围。

举证改变贷款用途系合理调整

针对“改变贷款用途”的指控,提供经营计划调整说明、金融机构的默许证明等,证明用途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还款目的,且未超出贷款的核心用途范围。例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支付上下游货款,而非投入高风险投资。

(三)策略3:抗辩“诈骗数额”,降低入罪可能或量刑档次

诈骗数额是入罪和量刑的关键标准,辩护时需重点针对数额计算提出异议:

举证数额未达“数额较大”标准

梳理贷款合同、放款记录、还款凭证等,证明个人贷款诈骗数额不足2万元,未达入罪起点。

举证数额计算错误

控方可能将贷款全额认定为诈骗数额,律师可举证:

扣除借款人已归还的本金和利息,仅以未归还的余额计算诈骗数额;

扣除贷款中用于合法经营的部分,仅计算被挥霍或转移的金额;

若贷款存在担保且金融机构已通过担保实现债权,扣除已受偿的金额。

举证降低量刑档次

针对“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的指控,举证诈骗数额未达相应标准,争取降低量刑档次。

(四)策略4:挖掘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自首、坦白:举证当事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或金融监管部门投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配合调查取证;

主动退赃退赔:协助当事人归还贷款本金及合理利息,赔偿金融机构的损失。退赃退赔是本罪量刑从轻的重要情节,若能全额退赔,可大幅减轻处罚;

获得谅解:在律师指导下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出具《谅解书》,表示对借款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初犯、偶犯:举证当事人无犯罪前科,因创业融资压力大、法律意识淡薄等偶然因素实施相关行为,主观恶性小;

立功:举证当事人揭发他人贷款诈骗或其他金融犯罪行为,或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案件。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贷款逾期不还就是贷款诈骗罪”

贷款逾期不还不等于贷款诈骗,需同时满足“非法占有目的+欺骗手段”才构成犯罪,普通逾期仅需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误区2:“单位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罪的主体仅限自然人,单位实施骗取贷款行为的,可按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而非贷款诈骗罪。

误区3:“提供过一点虚假材料就是贷款诈骗”

只有虚假材料是影响贷款审批的核心要件,且借款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才可能构成犯罪,轻微瑕疵不构成诈骗。

(二)实务要点

注重资金流向证据的固定

银行流水、转账凭证、财务账簿等是证明资金用途和还款意愿的关键,需及时收集留存,避免因证据灭失导致辩护被动。

避免被认定为“逃避催收”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保持通讯畅通,主动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切勿失联、转移资产,否则极易被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区分“贷款诈骗”与“骗取贷款”

这是本罪辩护的核心难点,辩护律师需重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收集证据,避免当事人被错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遭受过重处罚。

结语

贷款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区分贷款诈骗与民事纠纷”“抗辩诈骗数额”**,涉及金融信贷法规和刑法的交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无罪认定、降格处理,还是从轻处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个人因贷款事宜引发相关争议,建议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介入,避免因对法律边界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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