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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认定与辩护策略 广州网络犯罪辩护律师

2025-12-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48人看过举报

“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认定与辩护策略”——这是网络犯罪案件的高频复杂情形,当事人常面临“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主从犯如何区分”“如何摆脱连带责任”等核心困惑:

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认定与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责任、争取轻罚

在帮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网络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极为常见,多表现为“分工协作、跨区域配合”(如有人提供“两卡”、有人搭建网站、有人负责引流)。司法机关对共同犯罪的认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当事人及家属往往陷入“参与即全责”的误区。结合《刑法》第25-29条及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相关司法解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从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主从犯区分、核心辩护策略三个维度,提供专业指引,助力当事人厘清责任、争取合法权益。

一、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并非“参与即犯罪”

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需满足“主观共同故意+客观共同行为”两大核心要件,缺一不可,司法机关不会仅凭“参与相关行为”就直接认定为共同犯罪:

主观共同故意:要求各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且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如共同追求非法获利、配合完成犯罪流程)。需注意:网络犯罪的主观故意多为“概括故意”(无需明确知晓上游犯罪的具体类型、涉案金额),但需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而非单纯的“应当知道”。

实践中,司法机关常通过以下情形推定明知:(1)收取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报酬;(2)多次参与且逃避监管(如频繁更换银行卡、使用虚假身份);(3)与其他行为人存在明确的犯意沟通(如聊天记录中提及“避查”“分赃”);(4)提供的帮助行为专门用于犯罪(如搭建的网站仅用于诈骗引流)。

客观共同行为: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促成上游网络犯罪的完成,形成“利益链条”。常见的共同行为包括:(1)提供技术支持(搭建网站、开发软件、维护服务器);(2)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出售“两卡”、代收代转资金);(3)提供广告引流(发布犯罪信息、吸引被害人);(4)参与组织管理(招募人员、分配任务、结算赃款)。

需注意:若行为人仅实施了单一、孤立的行为,且该行为未对犯罪完成起到实质帮助作用(如仅出售一张银行卡且未参与分赃),可能不被认定为共同犯罪。

二、主从犯的区分:直接影响量刑的关键

网络犯罪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区分是量刑的核心依据,两者的法定刑差异显著(主犯需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区分标准主要围绕“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主犯的认定:(1)发起者、组织者:如提议实施网络犯罪、招募参与人员、制定犯罪计划的行为人;(2)核心技术/资源提供者:如搭建关键犯罪平台、控制核心资金账户、提供不可或缺技术支持的行为人;(3)积极参与者:如长期参与犯罪、多次提供帮助、在分赃中占比高的行为人。

例如,在帮信罪共同犯罪中,组织他人出售“两卡”并统一回收资金、分配报酬的行为人,通常被认定为主犯。

从犯的认定:(1)次要辅助者:如受他人指使提供“两卡”、仅参与一次引流行为、未参与分赃或获利极少的行为人;(2)被动参与者:如因法律意识淡薄、被胁迫参与,且未对犯罪起到实质作用的行为人;(3)后期参与者:如在犯罪后期才加入,仅提供少量帮助,未影响犯罪整体进程的行为人。

实践中,从犯的认定需要结合行为人参与的次数、获利金额、作用大小、是否受指使等综合判断,这也是辩护的核心切入点之一。

三、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的核心辩护策略

(一)策略1:否定“主观共同故意”,争取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思路,重点在于打破司法机关对“明知”的推定:

举证行为人对共同犯罪不知情:如提供聊天记录、沟通凭证,证明行为人仅以为是参与合法业务(如“以为是帮公司代收货款”),未知晓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且无证据证明其收到过“避查”“分赃”等暗示;

举证行为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如提供服务合同、收费标准,证明提供技术支持、“两卡”出租等行为是基于合法商业合作,收费未超出市场合理范围,不存在“高额报酬推定明知”的情形;

举证无犯意沟通:如行为人仅与某一参与者有单一联系,未与其他行为人沟通犯罪事宜,也未参与犯罪计划的制定、分赃方案的协商,佐证无共同犯罪意图。

(二)策略2:主张“系从犯”,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若无法否定共同犯罪,争取认定为从犯是降低量刑的关键:

举证系受他人指使参与:如提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明行为人是受主犯招募、指使,仅负责单一辅助工作(如仅帮忙转发广告、保管银行卡),未参与犯罪决策;

举证参与程度低、作用小:如举证仅参与1-2次犯罪行为、未提供核心技术/资源、获利金额极少(如仅获得几百元报酬),且未对犯罪完成起到实质作用;

举证无组织、管理行为:如行为人未招募他人、未分配任务、未控制赃款,仅作为“工具人”参与,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

(三)策略3:否定“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关联性”,主张不承担全部责任

即使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也仅需对自己参与的部分承担责任,而非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

举证仅参与部分犯罪环节:如行为人仅参与广告引流,未参与资金结算、技术支持,且能区分自己引流的被害人与其他环节造成的被害人,仅需对自己引流对应的涉案金额负责;

举证未对犯罪结果产生实质影响:如行为人提供的技术支持未被实际用于犯罪,或提供的银行卡未接收涉案资金,其行为与犯罪结果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举证涉案金额计算错误:如控方将全部涉案金额均计入行为人责任范围,律师可通过梳理资金流水、聊天记录,区分行为人参与部分与其他参与者独立实施部分,要求扣除无关涉案金额。

(四)策略4:争取“胁从犯”或“紧急避险”,获得更大幅度从宽

胁从犯辩护:若行为人是在他人暴力威胁、恐吓下参与共同犯罪,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主张为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紧急避险辩护:若行为人参与犯罪是为了避免本人或家属的人身、财产遭受重大危险,且没有其他合理选择,可主张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或减轻责任(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举证)。

四、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误区1:“只要提供过帮助,就是共同犯罪”。事实上,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客观共同行为”,单纯提供帮助但不明知,或帮助行为与犯罪结果无关联,不构成共同犯罪;

误区2:“参与共同犯罪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主犯需对全部犯罪后果负责,但从犯仅需对自己参与的部分承担责任,涉案金额的划分是辩护的关键;

误区3:“同案犯认罪,自己也必须认罪”。同案犯的供述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行为人犯罪的依据,仍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可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无需因同案犯认罪而盲目认罪。

(二)实务要点

注重同案犯供述的质证:同案犯可能为了减轻自身责任而推卸责任,律师需重点质证同案犯供述的真实性、一致性,若不同同案犯的供述存在矛盾,可主张证据不足;

挖掘从轻情节:除了主从犯区分,还可举证行为人具有自首、坦白、退赃退赔、初犯偶犯等情节,最大化争取从宽处罚;

关注案件管辖异议:网络犯罪共同犯罪常涉及跨区域管辖,若管辖法院存在程序违法(如无管辖权),律师可提出管辖异议,为案件争取更有利的审理环境。

结语

网络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与辩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核心在于“区分主观故意、明确作用大小、划分责任范围”。刑事辩护律师的介入,能帮助当事人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无论是争取不构成共同犯罪,还是认定为从犯获得轻罚,都能提供专业支撑。若当事人涉嫌网络犯罪共同犯罪,建议及时委托具有网络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避免因对共同犯罪认定规则不熟悉而错失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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