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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骗保”看似划算,实则难逃刑事追责 广州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09-23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86人看过举报

保险诈骗罪:“骗保”看似划算,实则难逃刑事追责

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保险诈骗罪逐渐成为高发经济犯罪之一。一些人抱着“投保容易理赔难,不如主动‘造险’骗赔偿”的侥幸心理,通过虚构保险事故、伪造理赔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险金,却不知此类行为已触犯刑法,不仅会失去保险保障,还将面临牢狱之灾。结合《刑法》规定与典型案例,拆解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常见手段及法律后果,帮你认清“骗保”的法律红线。

一、法律定义:什么是保险诈骗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名的核心需满足3个关键条件”,且法律明确了5种具体犯罪情形:

主体特定:仅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即与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人),如购买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后的受益人、车辆保险的投保人等;若其他人(如保险中介、医生)协助骗保,可能构成共犯。

主观目的: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虚构保险事故,仍意图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5种法定犯罪情形(满足其一且数额达标即可构成犯罪):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如为不存在的财产投保,或隐瞒财产真实价值超额投保);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如车辆轻微剐蹭,却伪造“严重碰撞”现场夸大损失);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故意制造虚假的车辆被盗、房屋失火事故);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如为骗保故意烧毁自己投保的车辆、房屋);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如为骗取人身保险金,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或伪造被保险人患病的医疗证明)。

量刑方面,根据数额和情节分三档:

数额较大(通常1万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通常5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通常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典型案例:“故意撞车骗保”的代价

2023年,某地法院审理的一起车辆保险诈骗案,是“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保”的典型,也暴露了此类犯罪的侥幸心理:

预谋骗保:因负债策划“撞车”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生意失败欠下20万元债务,想到自己名下有一辆价值30万元的汽车(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遂萌生“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保”的念头。张某了解到“两车碰撞事故中,全责方保险公司会赔偿双方损失”,便找到朋友李某(另一辆车的车主),承诺“骗保成功后给李某5万元好处费”,让李某配合自己制造事故。

伪造事故:精心设计“碰撞现场”

张某与李某约定在郊区一条偏僻路段“演戏”:张某驾驶自己的车,故意追尾李某的车,制造“张某全责”的交通事故。碰撞后,两人伪造了“刹车痕迹”“车辆损坏部位”,并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谎称“雨天路滑,操作失误导致追尾”。保险公司现场勘查时,两人一口咬定是“意外事故”,未透露串通情节。

骗取赔偿:伪造维修单据

为多骗保险金,张某与李某找到一家“黑修理厂”,伪造了车辆维修单据(将实际1万元的维修费用虚增至8万元),提交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时虽对“维修费用过高”存疑,但因现场勘查未发现明显破绽,最终向张某赔付8万元保险金。张某拿到钱后,给李某3万元好处费,剩余5万元用于偿还债务。

东窗事发与法律追责

半年后,“黑修理厂”因其他违法问题被查处,供述出协助张某、李某伪造维修单据的事实。保险公司报警后,警方通过调取路段监控、询问李某,查明了两人串通骗保的真相。法院认定张某、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张某为主犯,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两人骗取的8万元保险金被依法追缴,返还保险公司。

三、常见犯罪手段:保险诈骗的4类高频套路

保险诈骗罪的手段围绕“虚构或夸大保险事故”展开,不同险种的骗保套路各有侧重,常见可归纳为4类:

财产保险:故意“造险”或夸大损失

车辆保险:故意制造追尾、剐蹭事故(如找“同伙”车辆碰撞),或隐瞒车辆真实使用情况(如将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辆投保,发生事故后骗保);车辆轻微损坏却伪造“严重碰撞”,或编造“车辆被盗”(实际将车藏匿);

房屋/企业财产保险:为闲置房屋投保后,故意纵火或放任火灾发生(如伪造“电线老化失火”),或夸大火灾、水灾造成的损失(如虚报被盗财物价值)。

人身保险:伪造“伤病”或故意加害

健康保险:伪造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如编造“癌症”“心脏病”等重病),骗取重疾险、医疗险赔偿;或隐瞒既往病史投保,出险后否认病史骗保;

寿险/意外险:为他人投保高额寿险后,故意制造“意外死亡”(如将被保险人推下悬崖,伪造成“失足坠崖”);或自残、伪造“伤残”(如打断自己的腿,谎称“工伤”),骗取意外险赔偿。

保险标的造假:虚构“投保对象”

为不存在的财产投保(如伪造“古董字画”“奢侈品”的购买凭证,为其投保财产险后,编造“被盗”事故骗保);

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如用已故人员的身份信息投保寿险,再编造“意外死亡”事故);

超额投保(如房屋实际价值50万元,却虚报为200万元投保,发生火灾后按200万元申请赔偿)。

利用“专业身份”协助骗保

医生伪造病历、诊断证明,帮助投保人骗取健康险赔偿;

汽车修理厂夸大车辆维修费用,或伪造维修单据,协助车主骗保;

保险代理人明知投保人虚构事实,仍协助其填写投保单、提交虚假材料,甚至参与分赃。

四、防范与警示:3个“不要”远离保险诈骗

不要抱“侥幸心理”:骗保痕迹易被识破保险公司会通过多种手段核查事故真实性:车辆事故会调取监控、比对碰撞痕迹;人身保险会核查医院病历、走访主治医生;财产损失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即使短期内骗保成功,后续也可能因“证据漏洞”被追溯(如案例中因修理厂被查牵连出骗保事实),最终不仅要返还保险金,还会面临刑事处罚。

不要“协助他人骗保”:共犯同样需担责即使不是投保人、受益人,若协助他人骗保(如配合制造事故、伪造材料、提供虚假证言),也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承担刑事责任。如案例中的李某,虽未主动策划骗保,但因配合张某制造事故、分赃,仍被认定为从犯,受到法律制裁。

合法理赔:如实申报,留存真实证据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如财产价值、健康状况),避免因“隐瞒真相”导致保险合同无效;出险后应及时报案,提供真实的事故证明、病历、维修单据等材料,按保险公司要求配合核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赔偿。若对理赔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向银保监会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切勿采取“骗保”手段。

总结:保险的本质是“风险保障”,而非“获利工具”。保险诈骗罪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法律对其打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无论是投保人、受益人,还是协助骗保的第三方,都需认清“骗保必被抓、违法必追责”的后果,守住法律底线,通过合法方式维护自身的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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