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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广州天河区保险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2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刑事诉讼证据争议解决:保险诈骗罪二审证据运用策略

保险诈骗罪二审翻盘核心围绕“诈骗行为、非法占有目的、保险事故真实性”三大关键,精准区分“正常理赔”与“刑事诈骗”,实操要点如下:

一、3类核心新证据快速收集

否定诈骗行为证据:提交保险事故原始凭证(如医院诊断报告、事故现场监控、第三方鉴定意见),证明事故真实发生,无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事故经过情形;或提交投保流程记录(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财产情况,无隐瞒重要事实),反驳“骗保”认定。

排除非法占有目的证据:提交理赔申请材料(理赔金额未超出保险合同约定范围)、沟通记录(主动配合保险公司核查,无伪造材料、串通第三方骗保意图),或资金用途说明(理赔款用于弥补实际损失,无非法获利目的)。

否定事故关联性证据:提交医学诊断补充报告、事故因果关系鉴定(证明理赔所依据的损失与保险责任范围无关联,系合理主张权利),或保险合同条款解读(明确自身对条款理解偏差,非故意骗保)。

二、一审证据瑕疵针对性质证

质疑定性错误:指出一审混淆“理赔争议”与“保险诈骗”,提交证据证明事故真实、投保合规,仅因保险条款理解分歧引发理赔纠纷,属民事合同争议。

否定加重情节:若一审认定“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如多次骗保、造成保险公司重大损失),提交证据证明理赔金额未达加重标准、已主动撤回理赔申请,或无串通保险工作人员骗保的行为。

主张证据不足:若一审仅依据保险公司指控、单方材料瑕疵定罪,无虚构事故、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凭证(如伪造鉴定报告原件、串通证言),强调“证据链断裂,无法认定诈骗事实”。

三、关键注意事项

新证据需在二审举证期限内提交,来源合法(如鉴定报告需资质机构出具、监控需相关部门盖章);配合保险公司及司法机关核查时留存沟通凭证;不得伪造事故凭证、串通第三方作伪证,否则涉嫌妨害作证罪,加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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