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的法律适用与实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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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是针对保险市场的诈骗犯罪,其通过虚构保险事故、伪造索赔材料等手段骗取保险金,严重扰乱保险行业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该罪的认定需准确把握“保险合同关系”“诈骗手段的特定性”及“非法占有保险金目的”三大核心要素,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该罪的关键法律问题展开系统解析。
一、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方面
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仍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追求骗取保险金的结果,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需注意:因对保险条款理解错误导致索赔材料瑕疵,或因疏忽未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情况,因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犯罪。
(二)客观方面
客观上实施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险金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诈骗手段包括:
虚构保险标的:投保人故意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如虚构车辆、房屋投保),骗取保险金;
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如保险事故系投保人故意造成,却编造意外事故原因,或夸大事故损失金额骗取额外保险金;
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无中生有编造保险事故(如编造车辆被盗、房屋失火),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损坏(如故意砸毁投保车辆、烧毁投保房屋),骗取保险金;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伤亡或患病(如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投毒致其患病),骗取保险金。
“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个人诈骗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5万元以上。
(三)犯罪客体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保险管理制度。保险诈骗罪破坏了保险市场的诚信原则,阻碍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犯罪对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即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支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金。
(四)犯罪主体
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二、保险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数额接近上述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保险标的的;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规则
(一)基本量刑档次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结合诈骗数额和情节,本罪的量刑分为三档:
数额较大(个人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个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个人50万元以上,单位25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严重情节”包括:诈骗多人多次、伪造重要索赔材料、造成保险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包括:诈骗救灾救济类保险金、引发保险行业信任危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且情节恶劣等。
(二)量刑调节情节
1.从严情节
保险诈骗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组织、指挥大规模诈骗活动;
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多次实施保险诈骗,屡教不改,或诈骗后转移、隐匿保险金;
为掩盖诈骗行为伪造证据、对证人打击报复,或胁迫他人共同作案;
诈骗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保险金,造成严重后果。
2.从宽情节
自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诈骗事实,积极退还诈骗所得,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提供重要诈骗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退赃退赔:在侦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主动退还全部或大部分诈骗保险金,或赔偿保险公司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情节较轻的可适用缓刑;
初犯、偶犯:因一时贪念实施诈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事后认罪悔罪;
被胁迫参与:在他人胁迫下参与保险诈骗,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实务认定中的关键难点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与保险纠纷的界限:保险纠纷是因保险合同履行产生的民事争议(如对理赔金额有异议),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保险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两者的主观目的不同;
与保险欺诈的界限:保险欺诈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保险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未达到数额标准;保险诈骗罪是达到数额标准的刑事犯罪,两者的危害程度不同。
(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与诈骗罪的区分:核心在于“是否利用保险合同”。保险诈骗罪需依托保险合同,针对保险金实施诈骗;诈骗罪无需利用保险合同,可针对任何财物实施诈骗。若未利用保险合同诈骗(如骗取保险公司员工个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若利用保险合同诈骗,构成保险诈骗罪;
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与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如放火焚烧投保房屋),同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按数罪并罚处理。
(三)特殊情形的认定
“共犯”的认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数额计算”的认定:保险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保险金数额为准,不包括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的保险费、手续费等费用;
“未遂”的认定:行为人已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骗取到保险金(如被保险公司发现造假未理赔),认定为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实务操作提示:证据收集与认定要点
核心证据:需收集证明诈骗手段的证据(如虚构保险标的的证明、伪造的事故认定书、夸大损失的评估报告)、证明数额的证据(如保险合同、理赔申请书、保险公司付款凭证)、证明主观目的的证据(如行为人供述、聊天记录、故意制造事故的线索)、证明主体身份的证据(如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证明);
保险事故真实性证据:通过现场勘查记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核实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损失程度是否如实申报;
共犯证据:收集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提供的虚假证明文件,确认其是否与诈骗行为人通谋;
退赃退赔证据:留存退赃转账凭证、保险公司出具的谅解书,作为量刑从宽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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