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辩护实务:律师教你区分罪与非罪、争取轻罚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金融诈骗领域的典型罪名,覆盖保险投保、理赔全流程,多见于财产保险(如车辆、房屋保险)和人身保险(如健康、寿险)场景。实践中,当事人常因“夸大保险损失”“理赔材料有瑕疵”被指控,但“理赔有争议”不等于“诈骗”。结合《刑法》及司法解释,聚焦核心争议点,从罪与非罪区分、核心辩护策略、实务要点三个维度,提供精准指引。
一、核心前提: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与关键区分
(一)构成要件:四要件缺一不可
主体适格: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实务中以投保人、理赔申请人为主要追责对象,保险事故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若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可构成共犯。
主观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骗取保险金,仍故意实施,且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这是本罪核心构成要件。
客观行为:实施下列欺骗行为之一,且达到入罪数额标准: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情节达标:入罪标准为诈骗数额1万元以上;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特别巨大(20万元以上)对应更重量刑。
(二)关键区分:与易混淆情形的界限
与民事保险纠纷的区分:核心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民事纠纷中,理赔争议源于对保险条款理解差异、损失认定分歧,无虚构事实、编造事故等欺骗行为;保险诈骗罪则通过故意欺骗手段骗取保险金,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意图。
与诈骗罪的区分:诈骗罪是一般罪名,保险诈骗罪是特殊罪名(针对保险领域)。若欺骗行为发生在保险关系之外,定诈骗罪;若利用保险合同关系实施诈骗,优先定保险诈骗罪。
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为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如烧车)或人身伤害(如自残),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仅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如实理赔的,不构成犯罪。
二、核心辩护策略:精准击破指控要点
(一)策略1: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主张理赔行为合法
举证保险事故真实存在:提交事故现场照片、警方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第三方鉴定报告等,证明保险事故是客观发生的意外或自然事件,未虚构、编造。
主张“夸大损失”系认知偏差:若存在损失金额争议,举证是因对损失范围、定损标准理解不同导致,而非故意夸大,且已按实际损失主张理赔,无非法占有超额保险金的目的。
举证理赔材料瑕疵系过失:如因疏忽遗漏部分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存在笔误,举证无伪造、篡改故意,且及时补正材料,不影响事故真实性和理赔合法性。
(二)策略2:否定“欺骗行为”,主张未实施诈骗手段
举证未虚构保险标的:提供保险合同、标的权属证明、投保时的审核记录等,证明保险标的真实存在(如车辆、房屋为投保人合法所有),不存在虚构标的的情形。
反驳“编造事故原因”:针对“虚构事故原因”的指控,提交事故鉴定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明理赔时陈述的事故原因与客观事实一致,无编造行为。
证明“故意制造事故”不成立:若指控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举证事故是意外导致(如车辆自燃非人为纵火、受伤系意外摔倒),无故意制造事故的行为和意图。
(三)策略3:否定“数额认定”,主张未达入罪标准
抗辩数额计算错误:提交保险合同、定损报告、理赔申请材料等,扣除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金额、重复主张的损失、未实际获得的保险金,主张实际诈骗数额未达1万元入罪标准。
举证未实际骗取保险金:证明理赔申请仍在审核中,或保险公司未支付保险金,未实际占有保险金,不构成犯罪既遂。
(四)策略4:否定“主观故意”,主张不知情或被误导
举证对欺骗行为不知情:如投保人委托中介办理理赔,中介擅自伪造材料,投保人发现后立即撤回申请,举证对虚假材料不知情,无诈骗故意。
主张系被他人欺骗参与:提供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被保险代理人、第三方机构误导,误以为理赔材料或事故原因符合保险条款,无非法占有目的。
(五)策略5:挖掘从宽情节,争取从轻处罚
法定情节:自首(主动向保险公司或司法机关说明情况)、立功(揭发他人保险诈骗或提供破案线索)、从犯(仅起次要辅助作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
酌定情节:主动退还已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保险公司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未造成严重损失(如及时撤回虚假理赔申请)。
三、常见误区与实务要点
(一)常见误区
理赔材料有瑕疵就是诈骗:材料瑕疵可能是过失导致,需同时满足“故意欺骗+非法占有目的+数额达标”才构成犯罪。
夸大损失必然构成保险诈骗罪:轻微夸大损失且未超出合理范围,或因定损标准争议导致的金额差异,属于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
保险合同无效就构成诈骗:保险合同无效可能因投保时隐瞒重要事实,但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仅需承担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犯罪。
(二)实务要点
固定事故真实性证据:事故现场记录、第三方鉴定报告、警方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是反驳“虚构事故”的关键。
规范理赔流程:如实提交理赔材料,避免委托不明中介办理,若发现材料有问题及时补正,不隐瞒、不伪造。
及时沟通协商:与保险公司就理赔争议进行友好协商,避免因矛盾激化被指控诈骗,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避免“非法占有”的推定:不实施隐匿、伪造证据、逃匿等行为,此类行为易被司法机关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语
保险诈骗罪的辩护核心在于“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抗辩欺骗行为、厘清数额认定”,此类案件与民事保险纠纷界限模糊,辩护空间集中在主观目的和事故真实性的界定。建议当事人在理赔过程中保留完整证据,若引发刑事指控,及时委托具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律师,精准拆解案件焦点、固定关键证据,避免因法律认知不足被重判。专业律师的介入,能有效助力争取无罪、降格处理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