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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后,如何处理? 广州房屋买卖律师

2025-02-1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2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 |177人看过举报

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缔约过失责任是对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阶段的具体应用。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相互负有协助、通知、保护等合同义务。当一方违背这些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以维护交易的公平和诚信环境。例如,在房屋买卖谈判中,卖方明知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故意隐瞒不告知买方,这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下的告知义务。

平衡当事人利益:法律设立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平衡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虽已成立但无效、被撤销的情况下,无过错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而遭受了损失,如果不给予其相应的救济,将使无过错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通过让有过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填补无过错方的损失,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具体类型及认定

所受损害

直接财产损失:这是最直观的信赖利益损失类型,包括因缔约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为了订立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通讯费、咨询费、中介费等。例如,买方为了购买某特定商铺,多次往返于外地与卖方所在地进行谈判,其间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就属于直接财产损失。若合同最终不成立,且卖方存在过错,这些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人身损害: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订立过程可能导致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这也属于所受损害范畴。比如,在参观拟购买的厂房时,由于卖方未对厂房内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警示,导致买方在参观过程中受伤,买方因此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就属于因缔约过失导致的所受损害,卖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失利益

丧失订约机会损失: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另订其他有利合同的机会,由此造成的损失即为丧失订约机会损失。这种损失的认定相对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某企业甲与供应商乙洽谈购买一批特殊原材料,甲基于对与乙合同能顺利订立的信赖,拒绝了其他供应商的合作要约。后因乙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而此时市场上该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甲不得不以更高价格从其他渠道购买。甲因丧失与其他供应商订立更有利合同的机会而多支出的成本,就可认定为丧失订约机会损失。在认定时,法院通常会审查其他可替代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以及与本合同的关联性等因素。

预期利润损失:虽然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如果根据以往的交易惯例、市场行情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等因素,能够合理预期合同成立并履行后可获得的利润,这种预期利润损失也可纳入所失利益范畴。例如,某商家与商场签订了入驻意向合同,约定了租金、经营范围等内容,商家基于此投入资金进行店铺装修设计、员工招聘培训等前期准备工作。后因商场方面原因导致正式合同无法签订,商家因此遭受的预期经营利润损失,在合理范围内可要求商场赔偿。

三、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的考量

履行利益的界定:履行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后,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所获得的利益。在买卖合同中,通常表现为买方通过支付货款获得货物的使用价值或转售利润,卖方通过交付货物获得货款及相应利润。例如,在一份服装买卖合同中,卖方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买方出售1000件服装,成本为每件80元,若合同顺利履行,卖方的履行利益为20000元(每件20元利润乘以1000件),买方则获得服装在市场上销售可能带来的利润。

限制赔偿数额的原因

合理限制责任范围:将缔约过失的损失赔偿数额限定在不超过履行利益范围内,能够合理限制有过错方的责任范围。如果不加以限制,可能导致赔偿数额过高,使有过错方承担过重的责任,不符合公平原则。例如,在一个小型商品买卖合同中,若因卖方的轻微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买方要求赔偿的信赖利益损失远远超过了合同履行后卖方所能获得的利润,这显然对卖方不公平。

鼓励交易:该限制有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和积极性。如果赔偿数额不受限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能会因担心承担过高的风险而过于谨慎,甚至放弃交易,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将赔偿数额与履行利益挂钩,能够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同时,避免过度阻碍交易的进行。

四、司法实践中的判定要点与案例分析

判定要点

过错认定:法院首先会审查哪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如故意隐瞒重要信息、虚假陈述、恶意磋商等。例如,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转让方明知土地存在权利瑕疵,但在与受让方谈判时故意隐瞒,导致合同签订后无法履行,转让方就存在明显过错。

因果关系判断:需确定无过错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与有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例如,买方因卖方的虚假宣传而对房屋的价值产生错误判断,进而签订合同并支付了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款,后合同被撤销,买方因价款过高而遭受的损失与卖方的虚假宣传存在因果关系。

损失计算合理性: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计算,法院会审查各项损失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充分性。比如,对于买方主张的丧失订约机会损失,法院会要求买方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他可替代合同的存在及相关条件,以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性。

案例分析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合作开发某项目进行谈判,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书。甲公司基于对该意向书的信赖,投入资金进行了项目前期的市场调研和初步设计工作,花费共计50万元。后因乙公司与第三方达成了更有利的合作协议,便终止了与甲公司的谈判,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乙公司在与甲公司谈判过程中,确实存在恶意磋商行为,在已经与第三方洽谈合作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进行深入谈判,导致甲公司产生了不必要的投入。同时,法院参考了该项目如果正式合作后甲、乙双方可能获得的履行利益,发现甲公司主张的50万元损失并未超过履行利益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信赖利益损失50万元。

启示:此案例表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按照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审查,包括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判断以及损失赔偿数额是否在履行利益范围内等。这提醒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谨慎行事,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同时,无过错方在遭受损失时,应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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