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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仍需支付双倍工资?这一案例为你解析关键要点
在此,为大家呈现一则具有典型意义的劳动纠纷案例,该案例将对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深度剖析,助力各位清晰认知劳动法律相关要点。
2017年1月,张三正式入职一家公司,依照常规流程,签署劳动合同成为入职环节的必要步骤。在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后,张三发现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所设定的限制范围广泛、期限冗长,违约金条款所规定的赔偿金额亦远超合理范畴,这极有可能对其未来职业发展与个人权益造成显著影响。基于此,张三明确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并向公司提出,只有对上述不合理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他才会签署。然而,公司方面回应称,该合同为公司统一制定并长期沿用的标准模板,条款内容不针对个别员工进行调整。
尽管双方在合同签署问题上陷入僵持状态,但张三仍继续在公司正常履职,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进一步措施以解决合同签署争议或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形成了一种特殊的“未签署劳动合同但持续用工”的局面。直至2018年1月,张三基于个人职业规划的调整,决定离职,并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赔偿。公司对此深感不解,认为合同已涵盖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必备条款,仅仅由于员工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未能签署,公司不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实际上,该案例的法律依据清晰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这表明,当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拥有两种选择:其一,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结清劳动报酬;其二,若用人单位选择继续留用该劳动者,则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本案例中,张三拒绝签署劳动合同后,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维持用工关系,这种行为已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用工。因此,公司依法应当支付二倍工资作为赔偿。
这一案例为广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敲响了警钟,深入学习并准确理解劳动法律法规,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规避潜在法律风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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