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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实务中,对于已达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关系及工伤认定问题,存在着特定的法律规定与主流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当用人单位与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之间发生用工争议,并诉至人民法院时,法院会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此类案件。然而,对于已达到退休年龄,却尚未享受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法律并未对其用工关系是否属于劳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当前,主流观点倾向于将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务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已达退休年龄后参加务工,这类人员仍可以认定工伤,且不必以认定劳动关系为前提,可通过适用劳务关系相关规定来对其权益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江苏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这一答复为相关工伤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退休年龄人员工伤认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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