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合同是否有效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2025-01-1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 |325人看过举报

刑事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的定义,即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就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一规定清晰界定了法定代表人在法人组织中的关键地位和代表资格来源,其代表行为具有法定性,是法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合同法》第五十条则聚焦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只要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该代表行为就是有效的。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例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虽然A的行为超出了甲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但乙公司并不知情,此时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不过,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那么该代表行为无效。比如,甲公司在与丙公司的长期合作中,明确告知丙公司A的某项签约权限限制,可A仍超越该权限与丙公司签订新合同,丙公司对此知晓,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

综上,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没有盖单位公章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因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代表了法人的意思表示。但在涉及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时,相对人的主观认知状态,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成为判定合同效力的关键因素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97928

  • 昨日访问量

    7086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