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只是暂时没钱发工资,怎么就成了犯罪? 广州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辩护律师

2026-0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40人看过举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答疑:只是暂时没钱发工资,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企业主或雇主困惑:“公司经营亏损、资金周转困难,确实没能力按时发工资,我也跟员工沟通过会尽快补发,怎么就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了?”核心关键在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核心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或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而非“是否暂时欠薪”。普通欠薪若触碰“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经责令仍不支付”的法定要件,就会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暂时欠薪”≠“犯罪”,但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即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常见触发情形包括:

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支付:公司账户有资金、有可变现资产(如房产、车辆、存货),但优先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股东分红或个人挥霍,而拒不支付员工工资;

逃避支付:通过转移资金、隐匿财产、注销公司、更换联系方式、逃匿等方式,故意躲避员工追讨工资,或逃避政府部门监管;

经责令仍不支付: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责令支付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工资。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欠薪”情形

“隐匿资产+声称没钱”:表面宣称公司亏损、无支付能力,实则将资金转移至个人账户或关联公司,或低价变卖资产逃避支付,即便之后补发工资,也可能因“逃避支付”的行为构罪;

“忽视行政责令”:收到劳动部门的责令支付文书后,认为“只是行政通知,不影响”,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即便后续补足工资,也已满足“经责令仍不支付”的入罪要件。

三、如何证明自己“只是无力支付,而非故意拒不支付”?

举证无支付能力的客观原因:提供公司财务报表、银行流水、审计报告,证明公司因经营亏损、应收账款未收回、融资失败等客观原因,确实无足额资金支付工资,而非故意转移资产;

举证积极沟通与履约意愿:提供与员工的沟通记录(如工资拖欠说明、补发计划协议)、员工谅解书,证明已向员工说明情况,制定了明确的补发方案(如分期支付、用资产抵偿),无逃避支付的意图;

举证配合行政部门监管:提供收到责令支付文书后的回复记录、整改措施证明(如积极催收应收账款、对接融资渠道),证明未拒绝配合,而是尽力筹措资金,因客观条件限制未能按时支付;

举证及时补发工资:提供工资发放凭证,证明在刑事立案前或诉讼过程中,已全额补发员工工资,并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弥补了员工损失。

简单来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核心是“有能力支付而故意逃避”,而非“暂时无力支付”。企业主若面临资金困难,应主动与员工沟通协商,如实向劳动部门说明情况,积极筹措资金补发工资,避免因“隐匿资产”“忽视行政责令”等行为,从民事欠薪陷入刑事风险。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7642

  • 昨日访问量

    495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