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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解除权?
解除权属于民事权利范畴,因此在实践中,无论是约定解除权还是法定解除权,均可以明确表示放弃。然而,关于是否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任意解除权的问题,通常认为,除非是基于人身信赖关系订立的合同,否则不宜进行此类约定。这是因为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2款的规定相冲突。
风险提示:放弃解除权必须明确表示。当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达成时,如果一方未以法定方式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而是继续接受违约方履行合同,则应视为对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变更,即放弃了解除权,此后不得依据原约定解除合同。
如何区分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与约定解除权的合同存在差异,主要区别如下:
?条件要求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事实,并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而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可以包括违法事实,且条件既可以由当事人选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事实。
?条件成就效果不同。在附解除条件的合同中,条件一旦成就,合同即自动失效。而在约定解除权的合同中,条件成就时仅产生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必须由解除权人主动实施解除行为。
举例说明:
? A与B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若B逾期未支付相关款项,则本合同自动终止。”此时,若B未按时支付款项,买卖合同将自动失效,A无需采取任何行动。
? A与B签订买卖合同时约定:“若B逾期未支付相关款项,则A有权解除合同。”此时,若B未按时支付款项,A将获得合同解除权。但是,如果A未发出解除通知或通知未到达B,则买卖合同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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