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一)定金
“定金”乃一法律术语,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订立、生效或履行等目的,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属于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
定金的履行规则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若给付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其已交付的定金不予返还;若因收受定金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
定金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1)最高限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2)定金以实际交付为成立条件,未交付则视为未约定定金;(3)定金约定必须明确,若约定不明确则视为未约定。
(二)订金
订金,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尽管在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范。
订金通常被视为单方行为,一般情况下视为预付款,不具备与“定金”相同的担保性质。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尤其是二手房交易中,订金合同较为常见。
需注意的是,订金可以全额主张,并不意味着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给付订金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反之,支付订金一方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订金,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三)押金
押金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而言,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
简而言之,押金是指出押人将一定费用存放于受押人处,以保证对方的行为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押金与定金的最大区别在于,定金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制约一方(即出钱方)。
(四)意向金
意向金,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定金和订金外,意向金也常被提及,有时被称为购房预约金或购房诚意金。
通常,购房意向金会在房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中约定。根据预约合同,若买方按约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则购房意向金转化为房款。若正式合同因非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无法履行,则预付的房款(订金)应返还给买方;若买方违约,则购房意向金抵作违约金归卖方所有,此时购房意向金转化为违约金。
在一手房交易市场,开发商常使用“存1万抵5万”等促销手段吸引购房者。此时所存的1万可能被称为购房预约金或购房诚意金,其处理方式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抵作房价款;若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实践中,房产开发企业通常遵循这一规定,一旦未能正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均承诺限期退还购房预约金或购房诚意金。
(五)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虽然违约金的约定由当事人自由决定,但这种自由并非无限制。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增加;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五金”是否能退
订金,通常情况下可以退还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因此其效力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约定。若无约定,则订金属于预付款性质,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无条件要求退还。若买方违约,可以与卖方协商解决并要求退款。但若双方有其他约定,则应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的退还,适用定金罚则
由于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其主要功能是确保房屋买卖合同的顺利履行。若合同继续履行,则定金无需退还,将直接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定金的退还适用《民法典》规定的定金罚则。定金是否退还需判断合同是否无法履行,以及违约方是买方还是卖方:
(1)若买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若卖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押金,通常情况下可以退还
押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术语,当约定履行完毕且双方不存在违约情况时,押金应予退还。若有其他约定,则按约定处理;若履约过程中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害,另一方可以拒绝归还押金或按约定处理押金。
意向金,通常情况下可以退还
若买卖双方在缴纳意向金时所签订的《意向书》仅对购房价格、房屋状况等基本情况做了简要约定,双方对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产生分歧,导致买卖合同最终未能签订,且双方均不存在违约情形,则应退还意向金。
违约金,通常不存在退还情况
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金应作为违约方的赔偿,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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