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与分割的特殊情况
在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除了常见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知识产权的收益也属于共同财产范畴。但要注意,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人身属性,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才归夫妻共同所有。比如一方在婚内创作的小说,离婚时虽未出版,但已经与出版社签订了明确的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版税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要予以考虑。
对于一些特殊财产,如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二、抚养权判定中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作用
在抚养权判定过程中,当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例如,孩子从小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父母离婚时,若爷爷奶奶身体健康且有意愿和能力继续照顾孩子,同时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那么这一情况会对父亲争取抚养权起到积极作用。
三、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若想撤销协议,必须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反悔诉求。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家人的方式迫使对方签订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法院查证属实后可能会撤销该协议。
四、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这里的“其他重大过错”是《民法典》新增的兜底条款,将一些虽未明确列举但性质类似的过错行为纳入其中,例如一方长期吸毒、赌博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以据此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
五、离婚时隐匿、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例如,一方在离婚前偷偷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他人名下,被另一方发现后,在财产分割时,转移财产的一方可能会少分甚至不分该部分财产,即使离婚后发现,另一方也能通过诉讼再次分割。
杨泳仪律师任职于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婚姻家事/继承纠纷经验,提供婚姻家事法律咨询,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擅长处理离婚诉讼、离婚抚养权、财产继承、离婚调解谈判;离婚财产分割诉讼;诉讼离婚房产增值计算;离婚债务处理等,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