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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之规定:“若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及竞业限制,导致用人单位遭受损失,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
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表现为:(1)未经通知即离职,即劳动者未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擅自离职;(2)故意失踪,即劳动者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
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赔偿费用。”
3、违反竞业限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行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若违反,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二)、《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雇佣与其它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劳动者不得同时为多个用人单位工作。
(三)、《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若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被确认为无效,且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在以下情形下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手段或利用对方处于不利状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从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若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依此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六)、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未约定赔偿责任,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是否可要求赔偿,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个人认为,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应要求劳动者赔偿。理由如下: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非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民法的归责原则;②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是否享有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取决于双方约定,若无约定,则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该权利;③我国立法者的意图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赔的权利。
二、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归责原则
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
1、用人单位损失额确定后,劳动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2、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一次性付清赔偿金。
四、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之规定,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于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若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赔偿额为劳动者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承担用人单位因调查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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