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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卖房合同是否有效? 广州婚姻法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1、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对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由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合同。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还应依照<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中善意取得的原则,确认该买卖合同成立,以便同时兼顾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张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且尽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其与李某又是以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购买该房屋,双方也已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其与李某签订的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有效。而李某故意隐瞒实情,完成了法律上认可的房屋交付行为,导致黄某合法的权益受到损害,黄某的损失可另行向李某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侧重保护共同共有人的权益,还是侧重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要从社会秩序与交易安全出发,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来判定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若只照顾共有人的利益,判令该买卖合同无效,则势必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造成法律关系的再次调整,不利于维护社会动态交易安全。故而在严格按照<已随民法典施行而废止>第一百零六条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的基础上,确认对善意买受人予以法律保护,以维持交易秩序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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