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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成立 广州公司法律顾问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93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执行。由此可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虽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但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可以依法补充确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当事人未作约定和当事人约定不明,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均无法直接从约定中确定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需转由法律规定进行补充确定。故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合同期限的,可以依法补正,而非认定劳动合同不成立。

其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具备当事人主体、标的和数量三个条件,对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均可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补充确定,体现了尽可能促进合同成立、维护既成法律秩序的理念。同理,在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上,亦应秉持尽可能促成合同成立的理念,不宜以劳动合同未约定合同期限而认定合同未成立。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系属不同规定,亦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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