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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但也同时规定了“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1,这就引申出了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各地法院对这一问题观点不一。
上海法院认为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主动终止劳动关系,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2。
北京法院认为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无劳动关系终止权,对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无选择权,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3。全国大部分法院持此观点。
笔者认为,由于各地对《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理解的不同,关于“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有无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实务中也有两种不同的操作,给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带来很大区别。在立法机关未作出新的规定或最高人民法院未作出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各地需要延续当地通常做法作出判断,规避法律风险。
(二)劳动合同到期之前,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44来看,单位无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但由于各地的地方性规定不同,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在各地的实务操作中也不同。
就北京地区而言,《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上海地区无特殊规定,适用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即可。
41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2款第3项。
4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双方都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本案对于双方是否应续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关键在于被上诉人有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43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书: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马某于2013年9月24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4日至2017年3月23日劳动合同,该合同到期后马某继续在公司工作,后双方于2018年1月2日再次签订了期限为2018年1月2日至2021年1月1日劳动合同。故如马永龙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可以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44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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