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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分
(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合同诈骗罪:有非法占有目的
(1)履约能力:
有罪观点:无履约能力
无罪观点:有履约能力(签约时具备经济实力;通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事实上也有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2)履约行动:
有罪观点:无履约的真意,无履约行动
无罪观点:有履约的真意,有履约的行动(且有履约能力)
(3)财产处置:
有罪观点:挥霍财产、转移财产、藏匿财产、将财产用于非法目的
无罪观点:妥善保管财产、将财产用于合同约定事项
(4)合同终止原因:
有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是行为人乐于看到,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也没有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损失。
无罪观点:合同终止的原因不是行为人希望看到或者能够掌控的;合同无法履行后,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用实际行动赔偿或者减少对方的损失。
2.民事欺诈:无非法占有目的
(二)欺骗的内容和程度
1.欺骗的内容
合同诈骗罪: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无履行诚意或履行能力,只是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即,合同诈骗罪,是“整体事实或全部事实”的欺骗。)
民事欺诈: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促使合同成立,进而使双方受到合同的约束。(即,民事欺诈,是“个别事实或局部事实”的欺骗,其他部分事实是真实的。)
分析:如果有部分事实是真的,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欺骗的程度
合同诈骗罪:采用的欺骗手段达到了使他人产生认识错误并处分财物的程度。
民事欺诈: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
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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