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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参考判例: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裁定书,(2020)粤09刑终24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综合评析如下:合同诈骗犯罪是目的犯,必须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的五种情形。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的行为;(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6)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3.客体
合同诈骗罪的对象是财物,一般是指合同约定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等。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4.客观要件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5种表现方式: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四、立案追诉标准
(一)国家层面的规定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六十九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广东地区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文号:粤高法〔2014〕301号
三、合同诈骗罪
11.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一类地区以不满30万元为“数额较大”,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为“数额巨大”,1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二类地区以不满20万元为“数额较大”,20万元以上不满120万元为“数额巨大”,1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12.单位犯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按照个人犯罪数额标准的5倍掌握。
(笔者注:一类地区为“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二类地区为“其他地区”。)
五、实务建议
(一)控方角度
从控方角度,可以提供以下证据或理由:
1.对方存在“欺骗的事实”(虚构事实)
(1)假身份: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假证明: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虚假的借款目的
(4)虚假的通讯地址
(5)虽然有抵押物,但抵押物的价值太低
2.对方对其他人也有多次不履行、不付款的情况
对方虽不存在“欺骗的事实”,但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且对方此前曾经多次对其他人也有不履行还款、付款义务的情况。
3.对方没有履行能力
(1)没有“归还能力”——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还大量骗取资金的;
(2)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当事人继续签订或者履行合同
4.对方骗取资金后,其“资金用途”有问题
(1)对方骗取资金后,逃跑、逃匿的;(即,俗称的“跑路”)
比如,更换手机号码、变更居住地点、隐匿行踪。
(2)对方骗取资金后,肆意挥霍的;
(3)对方骗取资金后,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对方骗取资金后,捏造虚假的“损失原因”
(1)对方骗取资金后,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把资金藏起来);
(2)对方骗取资金后,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3)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相关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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