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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公式”: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非法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二、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理解?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文号:豫检会〔2020〕9号)第一条的规定,以下观点可供参考: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即,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并不仅限于书面合同。
比如,双方通过微信、电话,甚至口头沟通方式确定的“合同”,都可能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果遭到欺骗,在不属民事纠纷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起刑事控告。
2.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不包括哪些情形?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如:
(1)不具有交易性质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合同:
如,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
三、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体为自然人(个人)的,是“一般主体”;
主体为单位的,可以是任何单位。
2.主观要件
(1)罪过形式
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即明知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该罪名为“法定的目的犯”。
从控告的角度:控告人除了要证明自己遭到欺骗、损失,还要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从辩护的角度:虽然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存在一定的欺诈因素,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实务中,主要看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具有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是否创造虚假条件?
(2)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
(3)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有无诈骗行为?
(4)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5)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是否有挥霍、挪用及携款潜逃等行为?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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