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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的原因,用人单位不承担此责任。
【案情简介】
李某系某单位人力资源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工作内容包括招录员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管理等工作。2021年6月,李某与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其考虑离职,因此其未与自己续订劳动合同。2022年2月,李某离职,并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单位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李某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分析】
李某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理由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之所以确立用人单位有义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以确保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便使劳动者置于书面约定的保护之下,也能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遭受侵害时的维权有所凭据。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应视为主观上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应是主观上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如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从立法本意上来看,是不应裁令其承担法律责任的。
本案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基本事实,但还应看该公司是否有主观过错。李某作为人力资源部经理,全面负责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事宜包括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当然包括其本人的劳动合同。所以,是否支持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除了要看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区分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观过错。
对此问题,有的地区法院已经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曾联合出台相关会议纪要认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82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因此,单位人事主管故意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想获得二倍工资补偿的,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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