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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情况下房屋权属问题如何认定?
Law
法律规定在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情况下,如果这些合同都有效,并且这些买房子的人都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
法院在审理这类一房二卖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较为统一的裁判意见,首先考虑是否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先考虑是否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如果买房的甲办理了,而买房的乙没办理,那办理了过户登记的甲如果主张所有权的话他就享受优先。
2、再考虑是否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如果大家都没办理过户登记,但是有人办理了预告登记,那么办理预告登记的人就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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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进行过产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如何认定?
Law
法院会考虑谁先合法占有房屋。如果产权登记没有、预告登记也没有,谁先合法占有了这个争议的房屋谁就优先。这里强调一下,是合法占有房屋,如果通过撬锁别门强占或者通过骗取等方式,即使占有房屋也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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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过登记,也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如何认定?
Law
法院会看合同履行情况。通俗地讲就是看房屋价款支付情况,谁先支付房屋全款谁优先。如果都没有支付全款且支付房屋价款相当,此时法院会考虑第四种情况,即合同签订先后顺序,谁先签订合同谁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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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房屋权属的一方能要求卖方退款并赔偿吗?
Law
根据法律的规定像这种一房二卖甚至多卖的,合同还是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可以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向法院提出要求退还购房款等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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