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自首的法律规定(刑法自首的成立条件) 广州自首案件辩护律师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67人看过举报

(微信同号)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自首可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又称准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成立一般自首必须符合

(1) 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 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 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 首。

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成立特别自首必须符合

1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留和逮捕五种。目前通说认为正在服刑的罪犯包括正执行死刑缓期、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等刑罚的罪犯以及正在执行管制刑、剥夺政治权利等附加刑的罪 犯。

(2) 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应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若属同种罪行的则不是自首但可以酌 情从轻处罚。


相关声明:

1)如果您有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2)文章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3)文章意见中的任一信息无意且并不构成或替代恰当的法律专业咨询,亦不因此形成当事人-律师委托关系;对完全或部分依赖文章意见的内容而作为或不作为产生的任一结果,原作者或本律师/律师事务所均不承担责任。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45131

  • 昨日访问量

    650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